“中储券”兑换简述
“中储券”是汪伪政府战时发行的货币,对于沦陷区的民众来说,它从发行之时就是对自己财富的掠夺,“中储券”兑换法币的比例是1∶2,即2元法币才能兑换1元“中储券”,相当于战时财富因为伪货币发行而打了对折。到了抗战胜利之时,原沦陷区(抗战胜利后,一般称之前的沦陷区为光复区或收复区)民众能不能得到补贴弥补损失的待遇呢?先来回顾一下“中储券”兑换过程的始末以及各界评论。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开始接收收复区的产业和财产,其中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处理兑换汪伪政权流通货币——“中储券”,但是并没有立即制定相应办法。直到1945年9月26日,财政部公布《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方法》,规定“中储券”以200元换法币1元,并且规定自1945年11月1日起,至1946年3月31日止为收换期间,逾期未能兑换之伪钞,一律作废。[5]1945年10月31日,财政部又颁布《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规则》,对前兑换办法进行调整,规定兑换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的其他银行或机构负责办理,每人每次办理最低数额为法币10元,最高数额为5万元,对于各地所收“中储券”,由中央银行分地集中点验保管,表报财政部查验。[6]同时考虑到时间紧迫,为避免短时间内兑换人数过多而造成拥挤情况,财政部还规定了不同币值“中储券”兑换时间。具体来说,规定自1945年11月1日起,第一个月先兑1 000元以上面额的钞票,第二个月加兑500元、200元和100元三种面额,第三个月加兑10元、5元两种,第四个月加兑1元券及辅币券;还规定了除各地中央银行之外,具体受中央银行委托的银行和机构的名称,包括中国、交通和中国农民三家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市银行、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等四家银行,再加上各地税务机关,上述银行和相关机构构成了兑换“中储券”机关。没有上述各行局的地方,则由邮政储金汇业局委托各地邮局兑换。[7](https://www.daowen.com)
1945年12月1日,又对兑换办法进行改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每人每次兑换的最高数额,由之前的法币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是扩大了兑换机关范围,凡财政部准许继续营业的银行钱庄均可成为兑换机构。[8]在收兑数量方面,据《金融周报》统计,1945年11月底共收兑“中储券”3 745亿元,12月为10 449亿元,1946年1月达到15 586亿元,3月23日统计数额为41 993亿多元,该最后数据已经达到伪中储行账册记载发行总额的90%以上。[9]如果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可以推断伪中储行总发行货币为46 650亿元左右。在这个数据的可靠程度验证方面,笔者在查阅相关史料期间,发现不同期刊或报纸对于伪中储行货币发行总数的估计,虽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但都认为在47 120亿元左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