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颅脑损伤的预后
(一)格拉斯哥结果分级(GCS)
1975年Jennett和Bond提出伤后0.5~1年患者恢复情况的分级。
1.Ⅰ级
死亡。
2.Ⅱ级
植物状态,长期昏迷,呈去皮质强直状态。
3.Ⅲ级
重残,需他人照顾。
4.Ⅳ级
中残,生活能自理。(https://www.daowen.com)
5.Ⅴ级
良好,成人能工作、学习。
(二)颅脑损伤的后期并发症
1.外伤后癫痫。
2.交通性脑积水:发生率约等于重型颅脑损伤的3.9%。
3.外伤后综合征(或脑震荡后综合征)。
4.促性腺激素减低性性腺功能低下。
5.慢性创伤性脑病。
6.Alzheimer病(AD):多见于颅脑损伤,尤其是重型颅脑损伤,其发生机制与脑外伤促进神经组织淀粉样蛋白的沉积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