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化进程中院长的角色定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高校国际化进程中院长的角色定位

理想的角色实际包含社会对角色所赋予的期待,即所谓的“角色期待”,是角色理论中的一个非常令人关注的问题。“角色期待是社会或个人对于某种角色应表现出哪些特定行为的期待,包括一系列具体的行为要求,其中社会对一定角色所持的角色期待就是角色规范”。[48]而社会角色不是孤立存在,总是处于社会特定的位置,并以此而获得相应地位、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上述角色的众多要素和与其要素一致的行为构成期待的行为模式。角色期待通常指社会组织或是其他社会个体(或是自我)对位于组织中某一特定职位中的社会角色所应具有的一组心理与行为特征的期望。因此角色期待可以理解为社会对社会角色表现出与其地位、权力相一致行为的认可和期待要求。理论学家格罗斯对角色期待做出了阐释,他认为“一些期待总是指向特定的某个人而不指向其他人,因为特定的期待是否指向某个人,取决于他在社会系统中的身份和位置”。[49]

通常,理想角色并不是现实中完全存在的,现实的角色与理想角色总是有或多或少的历史距离感。理想角色也可以用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理想类型”来解释。所谓的“理想类型”是“将历史活动的某些关系和事件联系到一个自身无矛盾的世界之上,这个世界是由设想出来的各种联系组成的”。[50]依据马克斯·韦伯对角色的定义,角色扮演是指行为者个体依据自我对于其相关的各种社会角色内涵的理解,并依据这些角色要求调试自我心理与调节自己行为的综合过程。对社会角色进行研究的学者们认为,如果角色扮演者能够在各种情况下,将其所被期待的角色都扮演得很成功,他们可能过着比较正常的生活。[51]其实,在多数情况下有关角色期待内涵都是明确的。如作为家长往往盼望他们的孩子在将来应该成为独立的人,也期望他们成为对社会、对国家或者对家庭有贡献的人。当然,角色期待不是仅罗列了一些个体被期待的简单行为的清单,而是包括了个体对社会、自我的总体认知、情感和态度的总和体现,是一个内容丰富且较为复杂的系列。角色期待是一种预设或者理想的角色规定,通常在个人社会化之前,或是扮演某种角色之前被规范或者预设的。

然而,角色定位则是基于对现实需要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而做出来的。院长处于高校组织中特殊的位置,其角色与职责随着大学职责的扩展而发展。在国际化进程中,高校院长不仅需要在学院的学术领导、发展与行政管理决策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如他们需要承担高校、教师、校长或者董事会等不同利益的代言人等不同的角色,还需要履行学院发展规划、资源配置、人员管理、重大事情决策等责任。国际化是高校的职能,推动学院国际化发展无疑是院长的主要职责之一。他们需要将国际化的元素融入其各项工作之中。换言之,高校国际化赋予院长更多元化的角色与更丰富的职责内涵。如上文所述,高校国际化能够提高高校的学术起点、优化学术生态环境、培养学术大师与创新人才,然而通常机遇与挑战是同时存在的。国际化于高等教育是一把双刃剑。高校在国际化进程中也不能忽略因此而对教育主权、本国教育市场、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负面影响。这些新的要求都应该在院长角色的职责上有所体现,但大学章程没有体现对国际化进程中院长角色方面的职责要求。

章程“是指用于治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组织的基本法规或根本性规章制度”。[52]依此而定,大学章程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以外的且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确定了高校权力配置、发展目标、师生权利义务实现、社会资助与回馈等系列问题。[53]教育部第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简言之,大学章程就是大学一切活动的宪纲和办学活动的准绳,[54]为所有的师生与员工所承认并共同遵守的章程。学院及院长为高校组织的重要构成单位,其性质及角色定位应有所体现。作者查阅了广东、上海及北京共4所“985”重点高校的章程,以获得有关学院组织及院长角色定位的内容(参考下文资料),发现其中3所大学明确将学院界定为教学、学术与科研组织或者主体,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职责(见资料2)。院长则被定义为学院的负责人,所承担工作职责与学院的功能相对应,主要角色体现在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监督考核与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负责。此外,还有一所高校规定院长需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见资料2)。这4所高校在章程中都强调了院长在学术与行政方面的角色,但是并未体现出他们对院长在高校国际化方面的要求,只有一所高校提出院长需要负责“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见资料1)。尽管如此,上述4所高校都是我国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重点高校。而其章程中没有提出院长在高校国际化中的角色定位,或许可以理解他们可能并未意识到院长在大学国际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资料1 华南理工大学章程中有关院长职责的表述(节选)

第五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学院党委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战略和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资料2 北京大学章程中有关院长职责的表述(节选)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学院(系)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院长(主任、所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资料3 中山大学章程中有关院长职责的表述(节选)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系、教学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https://www.daowen.com)

(二)设立、变更、撤销学院的内部机构。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学院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享有与学院同等职权的学系、教学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与学院院长同等的职责;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长授予的职责。

学院院长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四十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各基层党组织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决定在本教学科研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可根据需要实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资料4 复旦大学章程中有关院长职责的表述(节选)

第三章 学术活动与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系。

院系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行政部门是保障学校运行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职责。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学校党委全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第二十六条 上海医学院在医学发展规划、人事及资源配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兼任上海医学院院长,在校长授权下统筹管理与医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对外交流和行政事务。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八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院系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院系共同予以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可见,院长处于高校组织结构的中层位置,即他们居于纵向科层组织与横向学术组织交合之中,需要处理与高层决策、本学系组织以及平衡单位的关系,承担着学院内部相关行政职能,扮演连接各方相关联者的节点角色,是大学与学院的学术与行政管理者,大多数院长兼任学者与教师角色,他们在高校国际化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推动学院层面的国际化发展、建设国际化学院需要国际化视野的院长。据此,作者尝试对高校院长在国际化中的角色做了新的定位:“国际化”院长应是国际化观念转变的推动者;学院国际化发展规划的制订者;国际交流活动的组织者;国际化教学和科研合作的策划者;国际化校园环境的设计者。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