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北史》六十(《周书》一六同,但无“每一团仪同二人”至“并资官给”一节,又《通典》二八《职官典》十“将军总叙”条及三四《职官典》一六“勋官”条略同)云:
初,魏孝庄帝以尔朱荣有翊戴之功,拜荣柱国大将军,位在丞相上。荣败后,此官遂废。大统三年,魏文帝复以周文帝建中兴之业,始命为之。其后功参佐命、望实俱重者亦居此职。自大统十六年已前,任者凡有八人。周文帝位总百揆,都督中外军事,魏广陵王欣,元氏懿戚,从容禁闼而已。此外六人,各督二大将军,分掌禁旅,当爪牙御侮之寄,当时荣盛,莫与为比。故今之称门阀者,咸推八柱国家。今并十二大将军录之于左:
使持节太尉柱国大将军大都督尚书左仆射陇右行台少师陇西郡开国公李虎(略)(与周文帝为八柱国。)
使持节大将军大都督少保广平王元赞。(略)
[是为十二大将军。每大将军督二开府,凡为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都十二大将军。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每兵唯办弓刀一具,月简阅之。甲槊戈弩,并资官给。自大统十六年以前,十二大将军外,念贤及王思政亦拜大将军。然贤作牧陇右,思政出镇河南,并不在领兵之限。此后功臣位至柱国及大将军者众矣,不限此秩(“不限此秩”,《周书》及《通典》俱作“咸是散秩”),无所统御。六柱国十二大将军之后有以位次嗣掌其事者,而德望素在诸公之下,并不得预于此例。]
《玉海》一三八《兵制》三引《邺侯家传》云:
初置府,不满百,每府有郎将主之,而分属二十四军,每府一人将焉。每二开府属一大将军,二大将军属一柱国大将军,仍加号持节大都督以统之。时皇家太祖景皇帝(李虎)为少师陇右行台仆射陇西公,与臣五代祖弼、太保大司徒赵郡公及大宗伯赵贵、大司马独孤信、大司寇于谨、大司空侯莫陈崇等六家主之,是为六柱国,其有众不满五万。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已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调,郡守农隙教试阅,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六家共备,抚养训导,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众。自初属六柱国家,及分隶十二卫,皆选勋德信臣为将军。
寅恪案:《通鉴》一六三“梁简文帝大宝元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六年纪府兵之缘起”,即约略综合上引二条之文,别无其他材料。惟“六家共备”今所见诸善本俱作“六家供之”,当非误刊(参考章钰先生《胡刻通鉴正文校宋记》一七)。盖温公读“共”为“供”,仅此一事殊可注意而已。夫关于府兵制度起源之史料,君实当日所见者既是止此二条,故今日惟有依此二条之记载,旁摭其他片断之材料,以相比证,试作一较新之解释于下:
北魏晚年六镇之乱,乃塞上鲜卑族对于魏孝文帝所代表拓跋氏历代汉化政策之一大反动,史实甚明,无待赘论。高欢、宇文泰俱承此反对汉化保存鲜卑国粹之大潮流而兴起之枭杰也。宇文泰当日所凭借之人材地利远在高欢之下,若欲与高氏抗争,则惟有于随顺此鲜卑反动潮流大势之下,别采取一系统之汉族文化,以笼络其部下之汉族,而是种汉化又须有以异于高氏治下洛阳邺都及萧氏治下建康江陵承袭之汉魏晋之二系统,此宇文泰所以使苏绰、卢辩之徒以《周官》之文比附其鲜卑部落旧制,资其野心利用之理由也。苟明乎此,则知宇文泰最初之创制,实以鲜卑旧俗为依归;其有异于鲜卑之制而适符于《周官》之文者,乃黑獭别有利用之处,特取《周官》为缘饰之具耳。八柱国者,摹拟鲜卑旧时八国即八部之制者也。《魏书》一一三《官氏志》云:
初,安帝统国,诸部有九十九姓。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七族之兴,自此始也。又命叔父之胤曰乙旃氏,后改为叔孙氏。又命疏属曰车焜氏,后改为车氏。凡与帝室为十姓,百世不通婚。凡此诸部,其渠长皆自统众。
(天兴元年)十二月,置八部大夫、散骑常侍、待诏等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
天赐元年十一月以八国姓族难分,故国立大师、小师,令辩其宗党,品举人才。自八国以外,郡各自立师,职分如八国,比今之中正也。宗室立宗师,亦如州郡八国之仪。
神瑞元年春,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置三属官,总理万机,故世号八公云。
又同书一百十《食货志》云:
天舆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
《周书》二《文帝纪下》“魏恭帝元年”(《通鉴》一六五“梁元帝承圣三年春”同)云:
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
寅恪案:拓跋族在塞外时,其宗主为一部,其余分属七部,共为八部。宇文泰八柱国之制以广陵王元欣列入其中之一,即拟拓跋邻即所谓献帝本支自领一部之意,盖可知也。据《周书》二《文帝纪下》、《北史》九《周本纪上》“西魏恭帝元年”及《通鉴》一六五“梁元帝承圣三年”所载“西魏诸将赐胡姓”之例,“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明是以一军事单位为一部落,而以军将为其部之酋长。据《魏书·官氏志》云:“凡此诸部,其渠长皆自统众。”则凡一部落即一军事单位内之分子对于其部落之酋长即军将,有直接隶属即类似君臣之关系与名分义务,此又可以推绎得知者。宇文泰初起时,本非当日关陇诸军之主帅,实与其他柱国若赵贵辈处于同等地位,适以机会为贵等所推耳。如《周书》一《文帝纪上》(《北史》九《周本纪上》略同)略云:
〔贺拔〕岳果为〔侯莫陈〕悦所害。其士众散还平凉,唯大都督赵贵率部曲收岳尸还营。于是三军未有所属,诸将以都督寇洛年最长,相与推洛,以总兵事。洛素无雄略,威令不行,乃谓诸将曰:“洛智能本阙,不宜统御,近者迫于群议,推相摄领,今请避位,更择贤材。”于是赵贵言于众曰:“元帅(贺拔岳)勋业未就,奄罹凶酷。岂唯国丧良宰,固亦众无所依。窃观宇文夏州,远迩归心,士卒用命。今若告丧,必来赴难,因而奉之,则大事集矣。”诸将皆称善。
又同书一六《赵贵传》(《北史》五九《赵贵传》、《通鉴》一六七“陈武帝永定元年”同)云:
初贵与独孤信等皆与太祖(宇文泰)等夷。
及《周书》一五《于谨传》(《北史》二三《于谨传》及《通鉴》一六六“梁敬帝太平元年”同)云:
谨既太祖等夷。
皆是其证。但八柱国之设,虽为摹仿鲜卑昔日八部之制,而宇文泰既思提高一己之地位,不与其柱国相等,又不欲元魏宗室实握兵权,故虽存八柱国之名,而以六柱国分统府兵,以比附于《周官》六军之制。此则杂糅鲜卑部落制与汉族《周官》制,以供其利用,读史者不可不知者也。
又宇文泰分其境内之兵,以属赵贵诸人,本当日事势有以致之,殊非其本意也。故遇机会,必利用之,以渐收其他柱国之兵权,而扩大己身之实力,此又为情理之当然者。但此事迹象史籍不甚显著,故易为考史者所忽视。兹请略发其覆:据《周书》《北史》《通典》之纪八柱国,皆断自大统十六年以前,故《通鉴》即系此事于“梁简文帝大宝元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六年”。其所以取此年为断限者,以其为李虎卒前之一年也。盖八柱国中虎最先卒,自虎卒后,而八柱国中六柱国统兵之制始一变。
《通鉴》一六四“梁简文帝大宝二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七年”云:
五月,魏陇西襄公李虎卒。
《通鉴》此条所出,必有确实之依据,自不待言。《周书》三八《元伟传》附录魏宗室王公名位中有二柱国:一为柱国大将军太傅大司徒广陵王元欣,一即柱国大将军少师义阳王元子孝。元子孝以少师而为柱国,明是继李虎之位。《魏书》一九、《北史》一七俱载子孝事迹,但《北史》较详。《北史》云:
孝武帝入关,不及从驾。后赴长安,封义阳王,后历尚书令、柱国大将军。子孝以国运渐移,深自贬晦,日夜纵酒,后例降为公,复姓拓拔氏。未几,卒。
亦未载子孝为柱国年月,万斯同《西魏将相大臣年表》“恭帝元年甲戌”条云:(https://www.daowen.com)
少师(柱国)〔李〕虎卒。
义阳王子孝柱国大将军。
万《表》以义阳王子孝继李虎之职,自属正确。但列李虎卒于恭帝元年,显与《通鉴》冲突,疑不可据。(谢启崐《西魏书》一八《李虎传》载虎卒于恭帝元年五月,亦误。)
又《周书》一九《达奚武传》(《北史》六五《达奚武传》及《通鉴》一六四《梁简文帝》“大宝二年元帝承圣元年”俱略同)云:
〔大统〕十七年(《北史》脱“七”字),诏武率兵三万经略汉川。自剑以北悉平。明年(即西魏废帝元年),武振旅还京师,朝议初欲以武为柱国,武谓人曰:“我作柱国,不应在元子孝前。”固辞不受。
可知西魏废帝元年即李虎卒后之次年,达奚武以攻取汉中之功应继虎之后任为柱国,而武让于元子孝也。此亦李虎卒于大统十七年,而其次年即废帝元年达奚武班师还长安时(《通鉴》系达奚武取南郑于“梁元帝承圣元年即西魏废帝元年五月”,故武之还长安尚在其后),其遗缺尚未补入之旁证。武之让柱国于子孝,非仅以谦德自鸣,殆窥见宇文泰之野心,欲并取李虎所领之一部军士,以隶属于己。元子孝与元欣同为魏朗宗室,从容禁闼,无将兵之实,若以之继柱国之任,徒拥虚位,黑獭遂得增加一己之实力以制其余之五柱国矣。故《周书》二《文帝纪下》(《通鉴》一六五“梁元帝承圣二年”同)云:
(魏废帝)二年春,魏帝诏太祖去丞相大行台,为都督中外诸军事。
此为宇文泰权力扩张压倒同辈名实俱符之表现,而适在李虎既卒、达奚武让柱国于元子孝之后,其非偶然,抑可知也。又元子孝为虚位柱国,既不统军,而实领李虎旧部者当为宇文泰亲信之人。《周书》二十《阎庆传》(《北史》六一《阎庆传》同)云:
赐姓大野氏。晋公护母,庆之姑也。
依西魏赐姓之制,统军之将帅与所统军人同受一姓。庆与李虎同姓大野氏,虎之年位俱高于庆,则庆当是虎之部下;庆与宇文氏又有戚谊,或者虎卒之后,黑獭即以柱国虚位畀元子孝,而以己之亲信资位较卑若阎庆者代领其军欤?此无确证,姑备一说而已。
总而言之,府兵之制,其初起时实摹拟鲜卑部落旧制,而部落酋长对于部内有直辖之权,对于部外具独立之势。宇文泰与赵贵等并肩同起,偶为所推,遂居其上,自不得不用八柱国之虚制,而以六柱国分统诸兵。后因李虎先死之故,并取其兵,得扩张实力,以慑服其同起之酋帅。但在宇文氏创业之时,依当时鲜卑旧日观念,其兵士尚分属于各军将,而不直隶于君主。若改移此部属之观念,及变革此独立之制度,乃宇文泰所未竟之业,而有待于后继者之完成者也。
宇文泰之建国,兼采鲜卑部落之制及汉族城郭之制,其府兵与农民迥然不同,而在境内为一特殊集团及阶级。《北史》六十所谓“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及《周书》三《孝闵帝纪》(《北史》九《周本纪上》同)元年八月甲午诏曰:
今二十四军宜举贤良堪治民者,军列九人。
皆足证也。
邺侯家传所谓“六户中等已上”者,此“六户”与《传》文之“六家”不同,盖指九等之户即自中下至上上凡六等之户而言,《文献通考》一五一《兵考》作二“六等之民”,当得其义。《魏书》一百十《食货志》云:
显祖(今本《通典》五《食货典》作“庄帝”,不合)遂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
宇文泰殆即依此类旧制分等也。又《周书》二《文帝纪下》“魏大统九年”(《通鉴》一五八“梁武帝大同九年”同)云:
于是广募开陇豪右,以增军旅。
然则府兵之性质,其初元是特殊阶级。其鲜卑及六镇之胡汉混合种类及山东汉族武人之从入关者固应视为贵族,即在关陇所增收编募,亦上限于中等以上豪富之家,绝无下级平民参加于其间,与后来设置府兵地域内其兵役之比较普遍化者,迥不相同也。
又《邺侯家传》“六家共之”之语,“共”若依《通鉴》作“供给”之“供”,自易明了。惟“六家”之语最难通解,日本冈崎文夫教授于其所著《关于唐卫府制与均田租庸调法之一私见》(《东北帝国大学十周年纪念史学文学论集》)中,虽致疑于何故不采周礼以来传统之五家组合,而取六家组合,但亦未有何解释。鄙意《通鉴》采用《邺侯家传》已作“六家”,故“六”字不得视为传写之误。然细绎李书,如“六家主之”及“自初属六柱国家”等语,其“六家”之语俱指李弼等六家,故其“六家共备”之“六家”疑亦同指六柱国家而言也。《北史》云:“甲槊戈弩并资官给。”李书既以府兵自初属六柱国家,故以“六家供备”代“并资官给”,观其于“六家共(依《通鉴》通作‘供’)备”下,即连接“抚养训导,有如子弟”之语,尤足证其意实目六柱国家。至其词涉夸大,不尽可信,则与《传》文之解释又别是一事,不可牵混并论也。
又《玉海》一三八《兵制三》注云:
或曰:“宇文周制府卫法,七家共出一兵。”
寅恪案:七家共出一兵,为数太少,决不能与周代情势符合,无待详辨。但可据此推知《邺侯家传》中“六家共备”之“共”,南宋人已有误读为“共同”之“共”者,七家共出一兵之臆说殆因此而生。伯厚置诸卷末子《注》或《说》中,是亦不信其为史实也。
据《北史》六十“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及“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等语,则《邺侯家传》所谓“郡守农隙教试阅”者,绝非西魏当日府兵制之真相,盖农隙必不能限于每隔十五日之定期,且当日兵士之数至少,而战守之役甚繁,欲以一人兼兵农二业,亦极不易也。又《北史》谓军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则更与郡守无关,此则《邺侯家传》作者李繁依唐代府兵之制,以为当西魏初创府兵时亦应如是,其误明矣。李延寿生值唐初,所纪史事犹为近真。温公作《通鉴》,其叙府兵最初之制,不采《北史》之文,而袭《家传》之误,殊可惜也。
吾辈今日可以依据《北史》所载,解决府兵之兵农分合问题。《新唐书》五十《兵志》云:
盖古者兵法起于井田,自周衰,王制坏而不复。至于府兵,始一寓之于农。
叶适《习学记言》三九《唐书》“表志”条驳“兵农合一”之说,略云:
宇文苏绰患其然也,始令兵农各籍,不相牵缀,奋其至弱,卒以灭齐。隋因之,平一宇内,当其时无岁不征,无战不克,而财货充溢,民无失业之怨者,徒以兵农判为二故也。然则岂必高祖太宗所以盛哉!乃遵其旧法行之耳。兵农已分,法久而坏,不必慨慕府兵,误离为合,徇空谈而忘实用矣。
寅恪案:欧阳永叔以唐之府兵为兵农合一是也。但概括府兵二百年之全部,认其初期亦与唐制相同,兵农合一,则已谬矣。叶水心以宇文苏绰之府兵为兵农分离,是也。但亦以为其制经二百年之久,无根本之变迁,致认唐高祖太宗之府兵仍是兵农分离之制,则更谬矣。司马君实既误用《家传》以唐制释西魏府兵,而欧阳、叶氏复两失之,宋贤史学,今古罕匹,所以致疏失者,盖史料缺略,误认府兵之制二百年间前后一贯,无根本变迁之故耳。(《通鉴》二一二“唐玄宗开元十年纪张说建议召募壮士充宿卫”事,以为“兵农之分从此始”,是司马之意亦同欧阳,以唐代府兵为兵农合一,此则较叶氏之无真知灼见,好为异说而偶中者,诚有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