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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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二《高祖纪下》(《北史》一一《隋本纪上》、《通鉴》一七七“隋文帝开皇十年”同)云:

(开皇十年)五月乙未,诏曰:“魏末丧乱,宇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

同书二四《食货志》(《通典》二及三及五及七《食货典》,又《周书》五《武帝纪上》、《北史》十《周本纪下》俱同)云:

至〔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周〕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率岁一月役。建德二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

及〔隋高祖〕受禅,又迁都,发山东丁,毁造宫室。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及颁新令: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

开皇三年正月,[隋文]帝入新宫。初令军人(人即民也,《北史》一一《隋本纪上》《通典》七《食货典》及《通鉴》一七五“陈长城公至德元年三月”俱无“军”字)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通鉴》一七五“陈长城公至德元年三月”胡《注》云:

后周之制,民年十八成丁,今增三岁。每岁十二番,则三十日役,今减为二十日役,及调绢减半。

《通典》二八《职官典》十“将军总叙”条云:

隋凡十二卫,各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以总府事。盖魏、周十二大将军之遗制。

《唐六典》二四“左右卫大将军”条注云:

隋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候,左右武候,左右领军,左右率府,各有大将军一人,所谓十二卫大将军也。

上章已论宇文泰欲渐改移鲜卑部属之观念及制度,而及身未竟其业,须俟其后继者始完成之。兹所引史料,足证明此点,亦即西魏府兵制转为唐代府兵制过渡之关键所在也。《邺侯家传》(《新唐书》五十《兵志》、《通鉴》二十六“唐玄宗天宝八载”同)云:

自置府以其番上宿卫,礼之,谓之侍官,言侍卫天子也。至是卫佐悉以借姻戚之家为僮仆执役,京师人相诋訾者,即呼为侍官。

寅恪案:周武帝改军士为侍官,即变更府兵之部属观念,使其直隶于君主。此湔洗鲜卑部落思想最有意义之措施,不可以为仅改易空名而忽视之也。

又最初府兵制下之将卒皆是胡姓,即同胡人。周武帝募百姓充之,改其民籍为兵籍,乃第一步府兵之扩大化即平民化。此时以前之府兵既皆是胡姓,则胡人也,百姓,则夏人也,故云:“是后夏人半为兵矣。”此条“夏”字《隋书》《通典》俱同有之,必非误衍,若不依鄙意解释恐不易通。冈崎教授于其所著论文之第六页第七行引《隋书·食货志》及《通典》此条俱少一“夏”字,岂别有善本依据耶?抑以其为不可解之故,遂认为衍文而删之耶?寅恪所见诸本皆是通行坊刻,若其他善本果有异文,尚希博雅君子不吝教诲也。

保定元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者,据《通鉴》一六八“陈文帝天嘉二年”胡《注》云:

八丁兵者,凡境内民丁分为八番,递上就役。十二丁兵者,分为十二番,月上就役,周而复始。(https://www.daowen.com)

寅恪案:《隋书·食货志》言:“隋高祖受禅,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是周制分民丁为十二番之证。胡说固确,但保定元年为宇文周开国之第五年,距创设府兵之时代至近,又在建德二年募百姓充侍官之前者尚十二年,此年之令文,《周书》《隋书》《北史》《通典》所载悉同,当无讹脱。令文既明言兵丁,而胡氏仅以“境内民丁”释之,绝不一及兵字,其意殆以为其时兵民全无区别,与后来不异,则疑有未妥也。

周武帝既施行府兵扩大化政策之第一步,经四年而周灭齐,又四年而隋代周,其间时间甚短,然高齐文化制度影响于战胜之周及继周之隋者至深且巨,府兵制之由西魏制而变为唐代制即在此时期渐次完成者也。

陈傅良《历代兵制》五云:

魏周齐之世已行租调之法,而府兵之法由是而始基(《通鉴·陈纪》齐显(寅恪案:显当作世)祖令民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还田,免租调),加以宇文泰之贤,专意法古,当时兵制增损尤详,然亦未易遽成也。故其制虽始于周齐,而其效则渐见于隋,彰于唐,以此知先王之制其废既久,则复之必以渐欤?

寅恪案:陈氏语意有末谛者,不足深论,但其注引齐制“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之文,则殊有识。盖后期府兵之制全部兵农合一,实于齐制始见诸明文,此实府兵制之关键也。但当时法令之文与实施之事不必悉相符合,今日考史者无以知其详,故不能确言也。

又《隋书》二七《百官志》“尚书省五兵尚书”条略云:

五兵统右中兵(掌畿内丁帐、事力、蕃兵等事)。

左外兵(掌河南及潼关已东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

右外兵(掌河北及潼关已西诸州,所典与左外同)。

寅恪案:北齐五兵尚书所统之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等曹,既掌畿内及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疑北齐当日实已施行兵民合一之制,此可与《隋书·食货志》所载齐河清三年令规定民丁充兵年限及其与受田关系者可以参证也。

隋文帝开皇十年诏书中有“垦田籍帐悉与民同”之语,与《北史》所载府兵初起之制兵士绝对无暇业农者,自有不同。此诏所言或是周武帝改革以后之情状,或目府兵役属者所垦,而非府兵自耕之田,或指边地屯垦之军而言,史文简略,不能详也。隋代府兵制变革之趋向,在较周武帝更进一步之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及征调扩大化即兵农合一化而已。隋之十二卫即承魏周十二大将军之旧,杜君卿已言之,本为极显著之事,不俟赘说。所可论者,隋文帝使军人悉属州县,则已大反西魏初创府兵时“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即兵民分立之制,其令“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及“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隋书》二四《食货志》),虽实施如何,固有问题,然就法令形式言,即此简略之记述或已隐括北齐清河三年规定受田与兵役关系一令之主旨,今以史文不详,姑从阙疑。但依《通鉴》“至德元年”之胡《注》,则隋开皇三年令文与周保定元年令文“八兵丁”及“十二丁兵”显有关系。而开皇三年令文《隋书》所载有“军”字者,以开皇十年前军兵不属州县,在形式上尚须与人民有别,故此令文中仍以军民并列,至《北史》《通典》以及《通鉴》所载无“军”字者,以其时兵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故得略去“军”字,并非李延寿、杜君卿及司马君实任意或偶尔有所略漏明矣。

由是言之,开皇三年令文却应取前此保定元年令文胡《注》中境内兵民合一之义以为解释也。夫开皇三年境内军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则开皇十年以后,抑更可知,故依据唐宋诸贤李、杜、马、胡之意旨,岂可不谓唐代府兵之基本条件,即兵民合一者,实已完成于隋文之世耶?冈崎教授论文之结论云:

隋以军兵同于编户云者,仅古制之复旧而已。北齐虽于法令上规定受田与兵役之关系,其实行如何,尚有问题,综合两方面实施者,唐之兵制也。

寅恪案:北齐法令之实施与否,于此可不论。兹所欲言者,即据上引开皇三年令文及唐宋诸贤之解释,似可推知隋代先已实施兵民合一之基本条件,不必待李唐开国以后,方始创行之也。又以其他法制诸端论,唐初开国之时大抵承袭隋代之旧,即间有变革,亦所关较细者,岂独于兵役丁赋之大政,转有巨大之创设,且远法北齐之空文,而又为杨隋盛时所未曾规定行用者,遽取以实施耶?此亦与唐初通常情势恐有未合也。然则府兵制后期之纪元当断自隋始欤?总之,史料简缺,诚难确知,冈崎教授之结论,要不失为学人审慎之态度。寅恪姑取一时未定之妄见,附识于此,以供他日修正时覆视之便利云尔,殊不敢自谓有所论断也。

总合上引史料及其解释,试作一结论如下:

府兵制之前期为鲜卑兵制,为大体兵农分离制,为部酋分属制,为特殊贵族制;其后期为华夏兵制,为大体兵农合一制,为君主直辖制,为比较平民制。其前后两期分画之界限,则在隋代。周文帝、苏绰则府兵制创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其变革之人,唐玄宗、张说其废止之人,而唐之高祖、太宗在此制度创建、变革、废止之三阶段中,恐俱无特殊地位者也。

附记:本文中所引《通典》诸条,后查得宋本与通行本并无差异,特附识于此。

【注释】

[1]此章本题为“府兵制前期史料试释”,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本第三分,兹略增订,以为此书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