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校科研团队建设的五点成功经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国外高校科研团队建设的五点成功经验

科研追求创新,围绕科研创新,国外高校科研团队建设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团队创新

西方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都十分重视出台创新政策支持团队创新,西方高校科研团队正是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素有重视科研的传统,主要通过创新政策对高校科研团队的创新活动实施引导和支持。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西方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体系,一贯拥有尊重知识产权的传统和保护产权的得力机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介入很深,管理上比较缜密和严格。特别是对政府拨款产生的专利权管理,宏观上有政策指导,具体项目上也有专门机构操作、经营。早在建国之初,美国就在其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专利)权利。”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现行的专利法则是1952年颁布的,此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如1980年实施了《贝耶—多尔法案》(Bayh-Dole Act),1996年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凡公共政策资助的科研成果,其专利归属于承担课题的研究机构,并可自行进一步开发或转化。这些规定既推动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又使高校可以从知识产权的转移中获取研究经费,促使高校与其他研究机构尤其是企业和国家实验室的合作,使高校等研究机构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大幅增长,并使这些机构愿意转让他们的专利技术,对科技发明的商品化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21],为高校科研团队创新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创新。

(2)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是西方许多国家对科技创新实施的重要优惠政策。美国税法规定:高校和独立科研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同时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向高校或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科研机构捐款,都可以获得减免税待遇。美国鼓励科技创新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对于研发支出的税收减免和退税,而不是政府的研发补贴。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对研发活动还制定了退税政策,该法规定:一切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其研发活动经费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那么该公司或机构可以获得相当于该增加值20%的退税。不但公司或商业性机构可以获得这项退税,该法还规定:个人或其他机构从事研发活动,如果在研发过程中就有明确的商业化目的,且研发成果的确进行了商业化,那么此前研发过程中的投入同样可以享受20%的退税[22]。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既帮助高校赢得了巨额资助和捐赠,也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参与高校科研的积极性,为高校与企业开展团队合作研究奠定了基础。

(3)科研经费资助政策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研发(R&D)投入,而美国的研发投入则一直遥遥领先。据统计,美国研发投入约占所有OECD国家总支出的44%,在研发活动上的投入比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等所有其他七国集团国家的总和还要多。几十年以来,美国研发投入占世界研发投入总量,一直保持在25%左右。2006年,美国研发投入总额达到3 300亿美元。美国联邦政府不但自己直接投入研发,而且采取措施鼓励私人企业投入研发,超前部署研发计划,确定研发优先领域。巨额的研发投入使美国多年来一直保持世界头号知识生产大国的地位,并引领世界的科技发展[23]。为了使政府科研机构和高校之间的研究达到一定的平衡,根据1992年《更新诺言:研究型大学和国家》和《在国家的利益中:联邦政府和研究型大学》的报告,美国联邦政府调整了对高校科研的支持政策,加强了对高校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的资助,使教授能比较容易申请到课题,使高校科研团队有充足的经费支持。2000年美国高校从联邦政府(不包括州和地方政府)获得科研经费174.1亿美元,相当于联邦政府科研经费711.6亿美元的24.5%,若加上由高校管理的联邦实验室科研经费57.3亿美元,则高校从联邦政府获得231.4亿美元,占联邦科研经费的32.5%[24]。联邦政府不仅直接资助高校科研,而且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资助高校科研。

(4)公共采购优先政策

美国的公共采购对科技创新活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将由联邦政府提供财政帮助的州以及地方政府也考虑在内,加上政府管制和其他政府目标,则政府几乎是任何物品的采购者。实际上,美国政府一直在有效地利用公共采购优先政策来促进科技创新,促使科技成果产业化,刺激以技术为基础的新企业产生。当一种新产品在刚刚推向市场时,常常面临着需求不足问题,因此,在产品开发的初期阶段,政府订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激励手段。一般来讲,美国政府支持技术进步的公共采购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与公共采购有关的研发政策,主要是指与公共采购或其他明确的公共目标相联系的政府研发政策;二是直接政府采购政策,很多学者对于公共采购在美国技术创新政策体系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美国的公共采购政策已经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创新政策工具[25]。政府作为创新活动的推进者,通过实行公共采购优先政策,优先采购产品市场上的科技创新产品,增加科技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降低科技创新产品的市场风险,调动了企业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促使科技成果产业化,从而对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创新起到了有力的支持作用。

(5)产学研一体化政策

产学研一体化是指将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集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人才培养及培训、技术推广及开发应用、生产与销售为一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生产、发展科技的过程。“主要发达国家在长期的产学研合作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做法与经验。”[26]除了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合外,与产学研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支持,是推动产学研一体化的关键。一是法律法规保障产学研一体化,推动高校科研团队创新。产学研一体化是产学研合作的高级阶段,也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优化配置。为了给产学研合作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主要发达国家均在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7]。美国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立法最完善的国家。美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高科技创新活动,充分体现了产学研一体化的优势。而对这一活动起决定性影响作用的是80年代以来出台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案,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80年实施的《贝耶—多尔法案》(Bayh-Dole Act)。该法案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联邦政府资助下产生的大学发明,所有权可以归大学,前提是大学要承担起专利申请和将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的义务。《贝耶—多尔法案》实施的直接效果是使大学等研究机构所拥有的专利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对发明的商品化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该法案颁布实施后,美国大学获得专利的数目有了极大的增长,使研究型大学开始转变为创新型大学,提高了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也使美国的产业技术得以快速提升[28]。二是财政支持保障产学研一体化,推动高校科研团队创新。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资金的支持下,陆续在高校建立了一系列产学研合作中心,开展合作研究,同时,设立财政专项基金以补偿合作风险。

2.高校搭建平台支撑团队创新

高校科研团队生长需要依托一定平台,在各种平台中,跨学科合作平台和产学研合作桥梁更需要高校组织管理层进行协调与管理,也是国外高校非常重视搭建的科研平台。

(1)高校积极搭建跨学科合作平台支撑创新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许多领域迫切需要多学科交叉共同研究。国外高校在跨学科研究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美国,许多高校正是通过搭建跨学科的课题组、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多种形式的跨学科合作平台,来支撑高校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这样既促进了学科发展,又推动了跨学科创新人才的培养,而且大多数的高校科研团队也正是依靠这些跨学科合作平台的支撑才得以成长起来。麻省理工学院是高校开展跨学科研究的杰出代表,该校设置了40多个跨学科的实验室和研究中心。这些跨学科合作平台除设专职研究人员外,还聘请有关院系教授为研究教授,领导跨学科研究工作。有些以教授为中心的研究小组,经常在跨学科合作平台里从事基础和应用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很多重要的创新成果正是出自这些跨学科合作平台。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在跨学科合作平台的工作成绩,也是他日后得以晋升的重要因素之一[29]。斯坦福大学Bio-X团队是以斯坦福大学“生物学交叉学科研究计划”为依托组建的高校科研团队,这一计划的实施横跨了斯坦福大学的多个学科和学院,几百名教授共同参与生命科学研究,有力地推动了跨院系的合作研究。为了搭建好这一庞大的跨学科合作平台,斯坦福大学组织成立了相应的实施机构,专门负责计划的实施,并得到了斯坦福大学校长约翰·亨尼斯(John Hennessy)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为了方便Bio-X团队成员的合作交流,斯坦福大学还专门建造了Clark中心,成立执行委员会负责Bio-X计划的具体实施以及Clark中心的管理。该跨学科交叉合作平台的搭建,不仅使斯坦福大学的生物学研究处于卓越位置,而且使新的技术源源不断地出现,并被应用到硅谷和生物技术产业中[30]。

(2)高校努力搭建产学研合作桥梁支撑创新

国外高校特别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十分重视为高校科研团队搭建产学研合作桥梁,以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以美国为例,美国高校非常注重与政府、产业界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在倡导并保障研究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的同时,还积极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相结合,紧密结合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努力产出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使产学研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此,美国很多高校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措施,包括科研成果的评估、使用、投资以及对成果主要研发人员的奖励办法,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美国高校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斯坦福大学的应用研究常常由高校教师和工业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科研团队来完成,如斯坦福大学的集成电路系统中心(CIS),数据库小组和英特尔小组等许多研究小组就是由教授和企业研究人员联合组成的。企业交纳一定的科研培训经费后,其科研人员就可以在学校的院所实验室进行一段时间的合作研究,开阔研究视野,了解科学发展最新动向,提高研究能力。这种合作可以实现双赢。美国高校在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了创新成果转化,很多高校都有一批专业人员从事成果转让和专利申请工作,即使技术转让不能给高校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高校也鼓励教师进行成果转化,并强调成果转化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对社会的贡献,更重要的是技术转化使企业更多地了解高校的科研情况,从而对高校的基础研究进行大量的投入。事实证明这一理念是正确的,各高校也因此获得了巨额回报,如麻省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的23%来自工业界。为了促进成果转化,美国高校对成果转化有一系列鼓励性政策,如用技术转让或公司股份中所得收入来支持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活动,重点资助交叉学科研究,对于长期从事技术转让的教师允许其停薪留职。美国研究型大学均规定了技术发明人的收入比例,较好地处理了技术发明人与高校的关系,提高了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国外高校虽然重视科研成果转化,但高校并不直接创办和经营企业,20世纪80年代以前甚至禁止高校参股企业。总之,为了促进高校科研团队创新成果产业化,西方许多高校都重视搭建产学研合作桥梁,重视设置专门的技术转化机构,建立起高校科研人员与产业界之间的桥梁,不断推动高校科研团队创新[31]。

3.聘请学术精英领衔团队创新

聘请学术精英领衔高校科研团队是团队取得创新成果的关键,杰出的学术带头人是高校科研团队的灵魂。对于那些围绕学术大师凝聚科研团队的做法,一般称为“大师+团队成员”模式。国外高校成功的科研团队无一不由学术精英挂帅担任领军人物,无一不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研队伍。学术精英的科研水平和人格魅力直接决定了高校科研团队的学术起点和学术开发能力。汤姆森曾说过,卡文迪什实验室之所以杰出,在于其拥有杰出的人才。(https://www.daowen.com)

(1)优厚的待遇聘请学术精英

高校科研团队的创新不仅需要每位成员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学术精英领衔。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移民等优厚政策,吸引了世界上的许多科学精英和高端人才,使他们成为科研团队的领军人才。美国特别重视国民创新教育和对别国优秀人才的引进,拥有世界上最具创新能力的丰富人才资源和学术精英。一个高绩效的科研团队必须有一个学术精英领衔,学术精英在高校科研团队中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高校吸引学术精英靠的是优厚的待遇,这些待遇不仅仅是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一流的科研条件。一流的学术精英领衔,创造一流的学科,打造一流的高校科研团队。如麻省理工学院在建立之初是一所工科院校,20世纪30年代,学院确定了发展理科的目标后,聘请了斯坦福大学的实验物理学家斯特莱特担任物理研究室主任,之后聘请了斯坦福大学的实验物理学家哈里森担任物理系主任,在二人的带领下,麻省理工学院的理科教学科研力量迅速提升,与其工科并驾齐驱。英国剑桥大学的卡文迪什实验室面向全世界择优选择最优秀人才,在选拔学术带头人时有三条不成文的、缺一不可的标准:一是学术成就卓著,善于指导全体团队成员沿着既有的或新开辟的科研方向工作;二是在国际上有崇高威望,具有很强的对内凝聚力和对外吸引力,使优秀物理人才愿意集聚于其麾下学习和研究;三是能对剑桥大学甚至整个英国科学界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能够争取到社会各界对卡文迪什实验室的支持[32]。学术精英不仅自己学术精通,而且善于挑选科研团队成员。在选聘团队成员时,非常注意成员技能的多样性和互补性,主要考虑团队成员的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学术精英往往会把握好科研团队里教授、副教授、讲师以及博士、硕士生的比例,科研团队会形成一定的年龄、知识梯度。学术精英的领衔,使高校科研团队形成强大的团队创新能力,产出高质量的创新成果。

(2)优质的创新教育培养学术精英

创新人才是高校科研团队取得创新成果的基础,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创新人才的培养需要优质的创新教育。西方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创新教育,不仅非常重视在大学和大学前开展创新教育,而且十分重视在大学后和科研工作中提供优质的创新教育,把创新教育作为一个终身教育的过程。美国是十分重视创新教育的国家,在中小学阶段就十分重视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创新教育,如设置丰富多彩的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课题气氛十分活跃,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着力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等[33]。美国大学非常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不断创新高校课程体系,设置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创新课程体系,注重开展创新理论教育。哈佛大学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把创造学列为学生的基础教学课程。美国各类大学不但普遍开设了“创造学”和“创造力开发”等课程,还应用创造思维的系统理论,对工、理、文等学科的200余门专业课程内容进行了修改。美国的许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也为员工开设创新理论课程[34]。美国研究型大学肩负着培养创新人才和进行原始创新研究的双重任务。据统计,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占所有大学博士研究生总量的75%以上,获得的联邦科研经费占所有大学获得联邦科研经费总数的90%左右,发表在Nature和Science杂志上的论文占所有大学发表论文总数的80%左右[35]。美国政府也十分注重创新教育,围绕创新美国、创新教育出台了许多创新政策。2004年12月15日,美国竞争力委员会发布了《创新美国》的报告,提出了全面提升美国创新能力的行动议程和80余项强化创新的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主要集中在人才、投资和创新组织与机制三个方面,把创新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放在首位。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都十分重视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培养,以此促进创新人才的成长与科研团队的创新。如英国剑桥大学培养的科学精英、世界著名科学家厄内斯特·卢瑟福是1908年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他被称为核物理学之父。他在担任剑桥大学卡文迪什实验室主任的18年中,不但使这个实验室在现代科学研究中硕果累累,而且培养了一大批在各自研究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学家,卢瑟福一生共培养了11名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其中在卡文迪什实验室培养的就有7名。这些成就与卢瑟福作为卡文迪什实验室领军人才的作用分不开[36],也与他十分重视在科研工作中开展创新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分不开。创新教育需要避免“近亲繁殖”,剑桥大学的卡文迪什实验室在人员招聘上就不直接留用实验室毕业的研究生,而是鼓励他们到其他大学工作一段时间。这样做可以融合多种学术风格和特长,在剑桥之外锻炼和培养独立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只有当他们在别处显示突出的创新能力时,才视实验室的发展需要重新聘请回来[37]。优质的创新教育为西方发达国家培养了大量的创新人才,也使许多创新人才成为未来的学术精英。

4.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团队创新

宽松的学术环境是促进高校科研团队创新的必要条件,这种学术自由环境的形成与优化在西方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美国政府和高校特别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为推动美国学术自由作出了贡献。

(1)学术自由文化激发团队创新

文化是高校科研团队的构成要素。高校科研团队的学术自由文化与外部文化环境密切相关,外部文化环境包括社会层面的文化(即民族的传统文化、社会心理、性格特征等)、学术层面的文化(即整个学界和大学层面的学术文化、学术氛围、学术生态等)和团队层面的文化(即团队的发展理念、治学精神、学术风气、学术传统等)。美国崇尚自由、实用、竞争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性格特征,学界和大学里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塑造了鼓励创新、平等民主、尊重个性的文化,塑造了高校科研团队良好的学术自由文化。美国把自由视为天赋人权。这种自由的社会氛围为科研创新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杜威认为自由对于创新的作用犹如光线对于人的生活一样重要。“没有光线,人就会死亡。没有自由,古老的真理,就会变成腐朽不堪以致不再成其为真理,而成为外界权威的单纯命令。没有自由,新真理的寻求和人类得以更安全更舒适地阔步前进的新道路的开辟就会停止。”[38]自由的实现得益于美国社会的多元化,而多元化是社会的发展创新的源泉。竞争也是实现创新的根本途径,美国社会和政治结构都为竞争创造了便利条件。美国的教育深深烙印着美国开拓进取、自由竞争、实用主义的文化,美国大学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以及评价标准无不受其文化的影响。

美国大学推崇自由的学术研究,将学术自由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准则。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学术自由理念集中体现在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成立时的《原则宣言》中:“允许学者有追求学术研究而不管研究将导向何处的自由;在校外本专业的范围内发表意见的自由;就一般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以体面的适于教授身份的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美国哈佛大学树立追求真理,捍卫学术自由的标杆,为哈佛大学师生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促进了哈佛大学的快速发展[39]。良好的外部学术文化环境,深刻影响了高校科研团队的发展理念、治学精神和学术风气,形成了鼓励创新、尊重个性、宽容差异、平等民主、信任团结的科研团队文化,最大限度地激发了科研团队的创新,在充分保障学术自由的同时,也充分激发了团队成员的创新才能,发挥了团队成员的创新作用[40]。

(2)学术自由制度保障团队创新

学术自由制度化在西方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以美国为例,18世纪以来,美国高校先后面临科学与神学、科学与财富、学术与政治的冲突,学术自由在美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殖民地学院的信仰自由,学术自由思想的移植与学术自由制度化。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为推动学术自由的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41],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成立是美国学术自由制度化的重要标志。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成立的起因,可以追溯到美国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大学多起解聘教授事件,其中1900年发生在斯坦福大学的罗斯案最为引人注目。为了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维护教师职位的稳定性,在约翰·杜威等一些著名大学教授倡议下,1915年,美国部分大学教授联合起来,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公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原则声明。声明提出了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保障教授教学和研究的自由权利,建议在解雇和处罚大学教师之前,应先由学校专业人员组成适当的公正团体,对解雇和处罚进行审议,并主张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均应永久聘用[42]。声明得到了美国学院协会(AAC)和美国大学协会(AAU)等组织的支持。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联合发表原则声明,对1915年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声明进行补充性说明,特别强调高校教师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责任,提出了教师终身任期制,第一次给任期程序以明确的界定,认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经同行专家评议就应享有永久的任职资格,除了财政危机或教师个人的道德原因之外,终止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43]。中间虽然几经周折,但到195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斯韦泽诉新罕布什尔州一案的判决中,首席大法官认为:“对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智力领袖横加任何束缚都会葬送我们国家的未来。”[44]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保护了高校的学术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及相关组织长期的努力,促进了学术自由的制度化,在美国高校形成了保障学术自由的终身教职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一是终身教职制度。终身教职制度是美国高校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经济安全和职业安全来保障学术自由的制度。“美国大学的终身教职制,是定期合同制和职务终身制二者的结合体。”[45]终身教职之所以能够保护学术自由,是因为终身教职保障了高校教师的职业安全,同时还得益于终身教职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这些制度包括与之相关的试用期制度、同行评议制度、解聘程式化和解聘之前的司法听证制度等。终身教职制度的存在保障了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使高校教师能对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同的理论或观点进行质疑,能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的政策以及现存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弊端进行批评和建议,能对学术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同事进行声援。终身教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促进了美国高校的发展,也保障了高校科研团队的生存。没有终身教职制度对教师职业安全进行保障,那些发表不受欢迎观点的高校教师,就很可能被政府和高校解雇,高等教育的批判功能就会丧失。在科学研究过程中,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一般都需经历长期艰苦的研究过程。美国终身教职制度通过长达7年的试用期对高校教师进行严格遴选,给予那些有着学术发展潜力的高水平创新人才终身聘用资格,有助于留住高水平创新人才,有利于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问世。美国高校近几十年来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国有不断完善的终身教职制度。在美国高校,教师获得终身聘用资格的决策权主要掌握在教师群体手中。高校教师试用期结束后,经学科主任或学科教授会、系主任、学院院长、副校长、校长以及大学理事会层层认可后,才能获得终身聘任资格。可见,高校教师要想获得终身教职是非常困难的。这种多层审批且决策权主要掌握在教师群体手中的制度,能有效地杜绝终身教职授予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高校教师能否获得终身教职,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丰厚的教学、科研成果。美国拥有科学合理的学术成果质量评价体系,高校能够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研究成果发表刊物的权威性和研究成果被引用等指标,比较客观准确地评判出教师学术业绩的质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终身教职的授予。此外,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历次声明对高校解聘终身教职教师规定了明确的解聘条件和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解聘条件和法律程序,使美国高校形成了较为公平的终身教职制度,推动了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促进了高校科研团队的不断创新。

二是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制度是指美国高校教师可以依据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组织工会,选举工会代表与校方进行集体协商,就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包括教师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等进行谈判,并就学校聘用、晋升、解聘教师的正当程序以及教师终身教职的授予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集体谈判制度规定校方不能拒绝教师的集体谈判,也不能在教师的聘用和职业保障上歧视加入工会的教师,教师工会及其活动不受校方的支配和干涉,否则,教师可以因为校方的不公平劳动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集体谈判制度已成为具有美国高校特色的管理制度,在保护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与终身教职权利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教师工会通过集体谈判,明确制定有关终身教职制的详细规则并形成合同,使教师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创造了宽松的学术自由环境,促进了高校科研团队的不断创新。

三是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是指将侵犯教师学术自由的高校,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会刊上公开列入谴责名单的制度。黑名单制度从1930年开始在美国实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十分重视教师的投诉,协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精力用来监督全国高校保障学术自由和实行终身教职制度,对前来投诉的高校教师十分重视,并为他们认真提供咨询意见。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一旦发现高校当局有严重侵害教师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的情况,就启动调查程序,由协会秘书长授权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特别委员会将到该校进行详细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提交调查报告,对高校当局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调查报告将送交当事人各方听取意见,定稿后的调查报告将在会刊《学术界》(1979年以前称为《公报》)上发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将在春季年会审议上一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提出谴责建议,并将侵犯教师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权利的高校列入谴责名单,公之于众。同时,对于那些情况有所改善的高校,经年度代表会议讨论后,从黑名单上删除。黑名单制度将侵犯教师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的高校列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拟定的谴责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虽然对高校不具有实质性制裁效果,但由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在美国学术界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这使美国高校在对待教师学术自由问题上变得越来越谨慎,从而达到了保障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目的[46]。

5.健全评估机制激励团队创新

虽然国外没有直接针对高校科研团队的专门评估,对科研团队的评估主要体现在对科研团队依托平台的评估、科研项目的评审以及科研团队成员的考评等方面,但是,这些评估都尊重研究和创新规律,如美国科研政策要求高校与研究者尽可能签订长期合同,为研究小组提供稳定而灵活的支持,鼓励风险研究,容许失败。建立有效科研绩效评估机制,主要包括长效评估机制和重视质量评估。

(1)长效评估机制激励团队创新

不同国家的科研评估机制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相似之处。建立和实施长效科研评估机制是西方发达国家科研评估的相似之处,其评估活动多数是由国家召集,科研绩效评估周期一般比较长,评估活动的开展也不是很频繁,为科研团队做出创新成果预留了比较充裕的时间,从而使科研活动不至于急功近利,这些对于提高科研团队绩效、保障科研团队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如美国高校的每个国家级实验室两年有一次中期评估,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大评估。而马普学会的长效评估经验更是值得借鉴,其对研究所的整体评估周期是六年。马普学会的评估工作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研究项目和课题的评估,以确保投入产出效益。马普学会规定每两年对相关研究所的研究项目及其进展情况评估一次,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研究所在下一阶段给予相应研究经费的参考依据。另一类是针对研究所的评估工作,马普学会规定在原两年一次的项目评估基础上,每六年对相应研究所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研究所申请下一个六年的经费依据。但是,该评估结果并不给出各个研究所的成绩排名,只是分别列举各研究所在六年里研究工作的优劣。对于占10%左右评估结果较差的研究所将削减20%的年度经费;对于评估结果太差的研究所,经马普学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后可给予关闭或合并,马普学会历史上已经关闭了6个研究所。此外,马普学会评估委员会是独立于马普学会之外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成员由马普会长亲自任命,90%成员来自马普学会之外的单位,且60%左右的成员来自国外,以充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使最好的研究成果由最优秀的科学家进行评价。在评估的基础上,评估委员会还对马普研究所的研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帮助被评单位更好地进行下一步工作[47]。

(2)重视质量评估,促进团队创新

国外的科研评估非常重视科研成果的质量评估,重视质量评估并不是说其评估没有数量指标,而是在设计数量指标时,更注重科研成果质量和创新性;即使是数量指标,也是包含高质量的数量指标。以美国高校的实验室为例,实验室的绩效是实验室获得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决定性因素,而绩效的高低则是由利益相关者各方来评估,普遍采用同行项目评审、工作检查和晋级评议的方法。美国各高校对校级实验室、国家级实验室的评估都非常重视,根据利益相关各方提出的标准衡量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在科研过程中重视与利益相关各方开展交流、听取意见。科研项目结束后,由独立的第三方对科研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下一阶段资助方制定预算计划以及科研机构改善内部管理的参考。每个国家级实验室的评估,由主要经费支持部门组织外单位的著名专家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如对发表论文的评估主要看论文的引用次数和影响因子;获得的专利、出版的专著和教科书及其影响的评估,则看其是否被国会等重要国家机关引证、是否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等[48]。国外科研机构的评估指标设计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重视围绕体现科研成果的质量来设计科研评估指标。德国评价科研机构绩效的指标包括科研能力、科研服务及科学咨询能力、科学政策标准三个方面,下设若干项二级指标并细分为相应的统计指标。如弗朗霍夫学会对研究所的评价由研究所从外部聘请的学术委员会承担,其评价内容和标准与马普学会不同,弗朗霍夫学会对研究所的评价主要考察研究所的科技竞争力以及完成战略计划的情况,特别关注的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所获得的年度总经费中外争经费是否达到70%的比例、在外争经费中从企业获得项目经费的数量以及从欧盟获得经费的数量、专利数量、提供的技术与成果情况、人员状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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