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师生冲突的功能具有二重性
长期以来,冲突被视为一种消极的、具有破坏性作用的现象。在我国,人们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更是视冲突为坏事,习惯于把和睦、融洽当作美德。传统的西方社会学观点中也视冲突为消极、分裂、暴力和破坏的现象。以T.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系统静态的均衡,倾向于从冲突的负面作用看待冲突的性质与功能,他们认为冲突是功能失调的现象,是健康社会的一种“病态”,并努力寻求消除冲突的机制。在传统的组织理论中,亦视冲突是有害的,是不利于组织发展的,须予以避免或消除。如[法]法约尔、[美]泰罗、[德]韦伯等人对冲突更多的是持否定态度。另有不少冲突研究的学者也持同样观点。如Seiler J.A指出冲突会使团队成员将精力浪费在误解、相互对抗或关系的协调上,而不是专注于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目标的实现[1]。Deutsch M.指出冲突会破坏组织成员间的友好关系和相互理解,带来敌意和压力[2]。Van De Vliert认为冲突会使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从而采取敌对的、不合作的姿态,甚至出现暴力、抗议和胁迫等极端行为[3]。总之,为了提高组织效率,必须减少组织成员、部门之间的冲突,为此规定了严密的组织结构,如规则与程序、等级序列、指挥系统等[4]。
但是,随着人们对冲突认识的深入,冲突具有积极功能的一面逐渐为人所知。恩格斯早就对冲突的积极功能予以揭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5]这种革命主义观点将冲突视为社会进步的引擎。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认为冲突作为社会互动交往的一种形式,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不可能完全和谐,社会组织既需要和谐,也会有不和谐;既需要合作,也需要对立。对于冲突的功能,他认为冲突不完全是破坏性因素,冲突并不一定引起社会各系统的崩溃和变迁,而且社会冲突恰恰是促进社会有机体团结和统一、保持社会系统整体完整的过程。在齐美尔的理论基础上,美国社会学家科塞全面系统地研究了冲突的积极功能。他将冲突的功能分为正功能和反功能两种情况,并重点研究冲突的正功能。正如他的《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所关心的是社会冲突的功能,而不是它的反功能。也就是他关心的是社会冲突增强特定社会关系,或群体的适应和调适能力的结果,而不是降低这种能力的结果。社会冲突绝不仅仅是造成分裂作用的消极因素,可以在群体和其他人际关系中承担起一些决定性的功能。例如,它可以有助于维持群体的疆界,防止群体成员的退出[6]。科塞还认为:群体间的冲突可以促进群体成员的凝聚力和整合度,可以使社会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冲突既可以是社会稳定的破坏力,也可以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社会就是在“冲突—发展—再冲突—再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前进的[7]。科塞的社会冲突正功能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冲突对社会以及群体具有内部整合功能;二是冲突对社会以及群体具有稳定的功能;三是冲突对新社会以及群体形成具有促进功能;四是冲突对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具有激发功能;五是冲突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平衡机制[8]。在现代组织理论中,人们也已经认识到冲突的建设性作用,认识到冲突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压制冲突的不合理性。组织冲突被认为是合理的、不可避免的现象,适度的冲突能够提高组织的效率、活力,没有冲突或冲突过少容易导致组织僵化、反应迟钝、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无效。(https://www.daowen.com)
可见,冲突的作用不仅具有破坏性,而且有建设性,即冲突的功能具有“二重性”。对于高校师生冲突来说,同样具有二重性,也就是高校师生冲突除了具有负功能和危害性之外,还具有积极的、正面的正向功能。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高校师生冲突就是矛盾,而矛盾是一种对立的统一,这同样说明高校师生冲突具有二重性。在这里,所谓的“二重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高校师生冲突的结果会给教师、学生以及高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带来正、负两方面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把带来正向影响的称为建设性冲突,把带来负向影响的称为破坏性冲突。二是高校师生冲突的构成包含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称之为冲突的积极性因素和冲突的消极性因素,这两方面的因素交织在一起,是“亦此亦彼”的,且在中介性变量的作用下可以相互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