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关于提高城市、工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建立农业节水专项资金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增的供水能力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和工业发展,同时,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每年也挤占了30亿m3左右的农业用水,在大城市郊区这种现象更为普遍,相当部分由农民投劳集资兴修的灌溉水源被无偿转移为城市和工业用水。例如1993年与1980年相比,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西省在总用水量减少27.85亿m3的情况下,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量还增加了33.13亿m3,而同期农业用水量则减少了59.96亿m3。我国南方和东部工业发展比较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存在农业用水明显向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领域转移的趋势。(https://www.daowen.com)
1995年,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该办法与执行占有土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没有很好地衔接,执行效果不理想,使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未能得到补偿。为了促进农业节水,建议设立农业节水专项资金。作为对占用农业水源的补偿,在现有和今后新增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水价中,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的资金作为农业节水补偿专项资金的经常性来源。在专项资金未设立前,要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的有关规定,补偿费优先用于发展农业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