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改革水价制度,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
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制定相应的水价政策,是解决我国农业水资源短缺的突破口。改革农业水价,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科学地核定农业供水水价的成本,逐步实施按成本加微利的定价原则,以保证供水成本的回收。在核定水价成本时应该与水管理机构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消除机构臃肿所导致的成本增加。
(2)根据水资源供需状况调整水价,实行动态水价和多种水源联调水价。对不同水源、不同季节、不同用途,采用差别水价,利用水价调节和引导用水分配,使之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科学的农业用水配额,作为农民的基本用水权。在配额范围内,实施基础水价,超出规定的额度,实行累进收费,使水价即能起到鼓励节水的经济杠杆的作用,又不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完善水价管理体制,建立水价监督和检查机制。实行用水户广泛参与的水价核定、监督和检查制度,使农业水价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https://www.daowen.com)
(5)农业用水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用水指标由国务院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逐级下达农业用水指标。农业用水基本指标根据农业用水可分配水量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农业人口、农业现状等因素确定。农业用水可分配水量包括当地水资源量,也包括过境水资源量。各地区在分配水量指标内,节约的水量,有条件转让的,要按规定有偿转让;超指标用水的地区,当地财政要交纳农业用水调节费,用于发展农业节水。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审计和管理机构。
(6)在一时还难以达到按成本收费的地区,需制定切实可行的步骤,逐步向按成本收费靠近。国家对水费的补贴应逐步由暗补改为明补,并逐步把对农业水费的补贴转移一部分作为对农业节水技术应用的补贴。
(7)建立和完善农业用水计量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逐步废除按亩收费制度,实行按用水量收取水费。在灌区改造中要加大计量水和控制设施的投资力度,在完善计量水和控制设施的条件下,实现按方收费。
(8)健全农业水资源转让补偿机制,主要包括:①适当提高工业用水或城市生活用水等价格,所积累的资金用来投资农业节水或对水资源转让者给予补偿;②由市政部门或工业部门直接投资节水农业建设,使农业用水利用率提高,节约下来的水供投资单位使用;③建立节水灌溉经济激励机制,包括补偿奖励机制和惩罚奖励机制。国家制定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节水指标,对于完成节水指标的用户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没有完成的用户,给予适当的惩罚。实施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