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以节水为龙头,改革灌区管理体制
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事业型向企业型转变。首先必须理顺灌区管理单位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发挥灌区的积极性,并将灌区管理的运作方式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考虑当前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经济体制,利用国家实行土地流转机制,在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时,鼓励连片种植,专业化生产,促进农业节水事业的发展。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应鼓励农户规模经营,发展节水灌溉的农业大户。
3.4.1 渠灌区管理体制改革
(1)理顺管理体制,明晰产权。根据“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明确产权。拥有产权的政府部门,可将灌区改造成国家控股公司,并聘请企业法人,用企业化管理方式经营,并通过建立监事会或者理事会的方式,代表政府行使对公司宏观管理的监督职能。对现有灌区管理机构,可按照企业化管理模式,运用市场机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形成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非赢利性经济实体。对建立灌区的管理公司,要制定一些特殊的运营规则,以规范其经营行为。
(2)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权属于国家,工程管理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为杜绝灌区管理机构靠多卖水增加收入的现象,在灌区管理中实行收支两条线,对灌区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实行以节水为主要目标的多指标责任制管理,以完成多指标的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奖惩及单位职工收入的依据。
(3)赋予灌区管理企业人事管理权,以便在灌区内进行机构调整和用人制度改革,改变灌区管理机构臃肿、冗员过多的情况。在灌区管理单位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精简不必要的非专业人员,将其转移到灌区多种经营方面去。
(4)引入世界银行推荐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模式,建立经济自主灌排管理机构。其主要模式为供水公司作为农业供水批发商,负责全灌区支渠以上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用水者成立经民主选举产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水者协会,该协会作为灌区用水的零售商,把水作为商品出售给用户,建立直接针对用户的用水计划和收费政策。
(5)灌区管水委员会—渠管所—用水户协会,也是灌区体制改革中的可以采取的一种新的灌区管理形式,该方案的特点是,灌区管理单位将管不了、产权分割又比较复杂的斗渠及其以下的水利工程所有权、经营权全部移交给用水户协会,而灌区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骨干工程的管理及总体水资源的分配。用水户协会同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由用水户选举代表组成。用水户协会负责所管辖的范围之内工程的维修,负责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并负责协商渠管所买水和用户供水的价格。用水户协会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受用水户委托,以公开聘用的方式招聘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专门管理班子负责经营管理,还可以通过与用水户协商将经营管理工作委托给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承包,用水户可以通过选举代表组成监事会,对承包人或管理人员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6)小型渠灌区,从投资体制划分,一般产权归乡村所有。此类灌区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运作,即对工程产权实行股份合作制、承包或租赁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产权所有者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资产运作,但要防止“水霸”的产生和水资源的浪费。可通过对资源的利用以及水费最高限价及奖惩制度等措施,规范经营者的运作行为。(https://www.daowen.com)
3.4.2 井灌区管理机构改革
根据井灌区特点,可采用如下几种管理模式。
(1)建立三级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组织,由县水利(务)局主管全县的水资源开发、调度与管理,统一发放地下水开采许可证,从宏观上控制机井的规划布局。乡镇负责落实灌溉配水方案的实施,对各村的灌溉实施领导与协调,并负责制定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村里建立适合当地生产责任制的用水管理组织,根据工程投资状况、村组织的经济状况,可分别采用如下管理服务形式:一是集体统管,联户使用;二是以井划片,联户承包,区域规模化种植,统一灌溉;三是个人承包制;四是股份合作。
(2)建立灌溉公司。县、乡、村或个人成立集体所有或股份制的灌溉服务公司,在县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的条件下,按市场经济规律、按企业化方式运作,对村庄和农户实行有偿灌溉服务。服务对象与灌溉公司进行协商定价,为了防止行业垄断和保护农民利益,可由政府制定灌溉最高限价。
3.4.3 渠井结合灌区的管理体制改革
截至目前,国内各灌区都尚未将渠井结合灌区的地下水纳入到灌区统一管理的水资源调配计划中。为了改变水资源管理现状,首先应改变目前的地表水、地下水分部门管理体制。并建立灌区地下水地表水统一调配机构。
灌区一级管理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调配计划时,应将地下水的合理开采、利用、补给一并列入到供水水资源中,而地下水的具体开采利用则由用水者协会进行具体管理实施。用水者协会按地方水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进行水量灌溉管理中,通过与用水户协商,将其一并列入到不同价格灌溉水资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