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预警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投资预算及调整、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任务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审定等按照《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工作规则》由局党组进行决策。
第五条 成立河北省地震局预警项目领导小组(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负责项目整体指导、监督和重要事项决策。
(一)审定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年度投资、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审定项目审计监督和工程监理事项;
(四)审核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变更,20万以上预算变更报局党组会决策;
(五)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报告,协调解决项目重大问题;指导项目阶段性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六)指导有关处室按照职能职责开展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等。
第六条 各市地震局和各中心台成立相应的项目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预警项目征租地、台站建设、市级中心建设及预警信息终端安装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七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总体协调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监测预报处、发展与财务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相关部门组成综合秘书组、财务资产组、档案管理组、审计监察组和宣传组5个项目保障团队,负责项目日常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落实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项目领导小组要求,负责项目总体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进度把控,协调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综合秘书组由监测预报处牵头,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配合。负责编制项目管理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项目进度跟踪,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检查督促会;负责协助项目宣传组开展宣传工作;同时,监测预报处负责协助项目实施组完成台站场址确定,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负责协助项目实施组完成市级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终端建设场址确定等。
第九条 财务资产组由发展与财务处牵头,按照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处室职能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上报与下达;把控项目整体预算资金执行进度;负责项目日常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和招标采购、资产验收入库等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中的投资计划变更,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制;负责开展项目指导项目阶段性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 档案管理组由震害防御中心牵头,按照《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细则(试行)》,负责项目文件、档案的归档工作;负责审核单位工程档案验收,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牵头,按照《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负责对项目实施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配合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审计监察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宣传组由震害防御中心牵头,负责跟踪项目进度并对项目进展进行及时宣传;负责宣传项目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
第十三条 预警项目成立以监测网络中心牵头的项目实施技术组及其技术团队,在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整体技术设计与功能实现。
(一)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组织开展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三)负责合同签订,编制项目采购设备和软件集成、服务信息等的技术指标,配合财务资产组完成招标工作;
(四)负责开展土建工程租地、设备采购安装、系统集成联调、试运行,建设任务进度把控和预算资金执行;
(五)统筹安排各实施团队任务分划与技术力量配备,严格按照出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批复组织实施;
(六)负责向项目宣传组提供项目进展及先进人物及突出事迹宣传资料,负责档案资料日常收集、整理等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技术组下设项目实施办公室和5个项目实施技术团队,在项目实施组统一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