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按中国地震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经局党组审定后,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组应按进度要求编制月执行计划,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项目预算实际执行率不低于序时进度。

项目实施组调整月执行计划,要提前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如造成预算执行大幅变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和软件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采购实行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和我局招标采购相结合。

第十七条 我局组织的招标采购,应在实施前1周,由财务资产组将采购方案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预警项目应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制度和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对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强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财务资产组应加强预警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实行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项目建设期间要保持项目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项目资产管理,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预警项目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具体管理按《河北省地震局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的采购应签订合同。合同签订须以法定中标价或政府采购其他方式产生的法定结果、招标投标文件等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产组应在预警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月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安排阶段性工作。

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实行按月调度制度。项目实施组负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汇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其他情况的总体汇总和上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5个项目保障小组、项目实施组办公室及5个技术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分阶段向档案管理组提交档案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密文件资料应按涉密载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工程的档案验收由档案管理组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