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已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组对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审计工作记实,建立审计台账,每季度提交项目审计情况报告,开展内部控制和资金运行进行全程动态审计监督,保障项目合法、安全、实施有效。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预警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整改,并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改情况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