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 惩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发展与财务处、监测预报处、科学技术处要协同配合,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向预警项目倾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将项目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绩效考核中,对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依据绩效工资管理制度予以绩效奖励。

第三十条 对因履职不当造成项目建设质量不合格,执行进度缓慢,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和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并采取有关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

对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和内容、严重超概算的实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的建设资金。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的,应限期追回,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