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震发〔201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推荐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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