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指导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各项科普活动、地震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三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市地震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地震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