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推荐申报表》一式4份(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示范学校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等;相关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教学楼及校舍抗震设防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情况;学校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和疏散示意图;开展的主要活动项目;今后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部署开展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工作。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教育、科技、科协部门负责组织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可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提供工作场地的学校在认定工作中酌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文对获得认定的学校授予“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称号,颁发示范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