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以前规定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调整后从其最新规定。
附件:河北省地震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
附件:
河北省地震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