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二章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通常用于机要文件交换、省领导和局领导特急文件送取。要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应急保障用车通常用于省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包括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省领导和局领导要求紧急处置的公务。正常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组织省级大型会议、参加当天内通知的紧急会议、省领导即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由局领导带队的有2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考察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可由应急保障用车提供用车保障。

地震现场应急、野外应急演练、野外应急检查等重要任务,可由应急保障用车提供用车保障。

第六条 我局正职主要负责同志如选择公务用车实物保障,所保留的侧重工作用车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公车私用。车辆尾号限行时,可通过调剂机要通信或应急保障用车解决。

第七条 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

1.正职主要负责同志保留的侧重工作用车,由应急保障中心按规定调配、保障和管理。

2.机要通信用车由用车部门填写申请单(附后),经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应急保障中心凭单派车。

3.机关处室使用应急保障用车,由用车部门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用车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应急保障中心凭单派车。

4.局领导使用应急保障用车,由办公室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应急保障中心凭单派车。

5.离退休干部用车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管理。

特别紧急用车可以先口头取得批准后动用车辆,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为确保机要通信和应急值班值守需要,应急保障中心需安排1辆机要通信车或应急保障用车24小时待命,随时可以出发。

第八条 办公室牵头完善机关公务用车网上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应急保障中心牵头制定印发《河北省地震局机关公务用车运维管理细则》,并按要求分车建立机关公务用车费用专账和使用登记表,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燃油费、维修费等内容。按照车辆运行费用科目和使用情况翔实记录各项信息,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

第九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车辆,严禁改变机要通信、应急、离退休干部用车的用途,严禁将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固定用车使用或侧重使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机关公务用车。

第十条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用车费用年初列入部门预算,由各用车部门按规定分别结算。

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省公车改革办公室的要求,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和卫星定位系统管理,由应急保障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将机关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 应急保障中心、离退休干部处要加强司机培训管理,确保机关公务用车不准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年报范围。由应急保障中心牵头,会同发财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等部门按照省公车改革办公室的要求,每年3月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车辆监督管理。利用电子屏、简报、公示栏、内网等形式对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处、发展与财务处、办公室、应急保障中心联合对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纪依规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