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按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震局车辆管理办法》《河北省地震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我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正职主要负责同志侧重工作用车1辆及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离退休干部用车是指我局按规定配备的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车辆。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采取“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机关参公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审批可使用机关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