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干部易地挂职锻炼指选派到原工作地所在设区市以外单位挂职锻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地震局年轻干部锻炼办法(试行)》(冀震发〔2014〕73号)同时废止。根据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要求安排的挂职锻炼参照具体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