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锻炼的方式和条件
2025年09月26日
第二章 挂职锻炼的方式和条件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挂职人员数额原则上不应超过编制内空岗人数,如有局党组部署的专项工作,可适当增加挂职人员。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挂职人员。
第五条 处级干部、科级干部挂职可“高职低挂”,一般不“低职高挂”。正处级干部可挂任同级领导职务或挂任单位(部门)副职,副处级干部挂任同级职务,科级干部挂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副职或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科以下干部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锻炼不挂任职务。
第六条 挂任机关或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干部挂职时间原则上1年,因工作需要最多可再延长1年。专业技术人员到直属事业单位或台站锻炼的,锻炼时间由双方单位协商,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最长1年。新参加工作人员台站实习锻炼时间原则上3个月。
第七条 选派到局机关挂职锻炼的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政治思想品德好,敢于担当,敢于创新,作风端正,遵纪守法,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强。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青年干部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局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八条 选派到直属事业单位或地震台站锻炼的干部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政治思想品德好,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青年干部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