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锻炼人选的确定

第三章 挂职锻炼人选的确定

第九条 处级干部挂职,由人事教育处结合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提出挂职人员及职务安排建议,报局党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处以下干部挂职,由人事教育处组织机关各处室提出需求和建议人选,报党组审定后实施。原则上每年年初安排。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和地震台站间的青年干部锻炼,由人事教育处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心台协商,提出需求和建议人选,报党组审定后实施。原则上每年年初安排。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台站实习锻炼,由人事教育处组织所在单位结合拟分配的岗位提出安排意向,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实施。实习锻炼以学习为主,内容主要为熟悉基本业务知识、了解台站基层工作。原则上新入职人员培训结束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