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锻炼干部管理与保障

第四章 挂职锻炼干部管理与保障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干部管理:

(一)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

(二)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免原任职务。挂职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含)的中共党员,一般应当转组织关系。

(三)挂职单位负责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内容涵盖各项规章制度、纪律作风要求、主要工作内容等。专业技术干部到直属事业单位或地震台站锻炼,除参与接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外,还要由接收单位指定专门老师,参与老师的科研工作。

(四)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服从挂职单位管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挂职单位请销假制度,挂职锻炼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锻炼时间。确需延长的,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协商一致后,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局党组批准。

(五)挂职锻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后,应提交个人总结和1篇调研报告,并填写《挂职锻炼考核鉴定表》,存入人事档案。其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干部选拔、考核评先以及新录用人员试用(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干部待遇:

(一)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在派出单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每月可报销1次原单位所在地与挂职锻炼单位所在地之间的往返交通费用。往返交通费用在接收单位报销。

(二)对易地挂职锻炼的干部,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每人每月发放伙食补助费550元。

(三)对接收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实习锻炼的地震台站,给予工作补助经费,用于实习锻炼人员的食宿等费用。实习锻炼干部不再报销台站锻炼期间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挂职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干部本人应当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挂职锻炼决定一经做出,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挂职锻炼干部应当自觉服从挂职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挂职锻炼期间作风漂浮、未达到锻炼要求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终止挂职锻炼。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