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
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义务是被动的,权利是主动的;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一)公民的国防义务
1.履行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是指公民在参加国家武装力量和以其他形式接受军事训练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学生军训、为服兵役的公民承担一定的优抚义务等4种,有关内容已在本章介绍《兵役法》时详述,这里只对学生军事训练这一内容作补充说明。
学生军事训练依据教育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实施。高等院校将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各项教学和训练都规定有明确的内容和目标,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考试不合格的,按高等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军事训练安排,认真履行应承担的军训义务,完成军事训练科目,达到训练目标。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全体公民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教育活动,是国家整体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立法把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规定下来。
我国的《宪法》《国防法》《教育法》《国防教育法》等,都对国防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确定每年9月第3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依照法律规定,全体公民都是国防教育的对象,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建设的成果,是国防活动的依托,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物质条件,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公民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保护国防设施。公民对于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或制止。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事项。国防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防秘密信息和国防秘密载体。保守国防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危。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发现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国防秘密的范围:一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是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的保密义务的事项;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是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在信息时代,特别要防范高技术手段窃密、网络泄密等问题。国防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标准是: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损害。国防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国际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除有特殊规定的外,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https://www.daowen.com)
5.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国防建设是指国家为了维护领土完整、主权不受侵犯,保护国家根本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有关防务性建设,包括武装力量、兵役制度、国防动员、国防经济(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国防教育、战场准备、战场工程、民防及战备交通、电信等方面的建设。公民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国防建设的事都是支持国防建设。
在我国,对于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是一种内涵更为广泛的国防义务,平时主要通过公民的日常行为表现出来,公民和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地提供便利和协助。例如,当部队和军用交通工具执行紧急任务时,公民应当让其优先通行;当军队从事军事活动需要征用民用物资时,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提供;当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遇到生活困难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应当给予关爱和帮助,对侵害行为加以谴责和制止等。
6.履行国防勤务的义务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增加了公民履行国防勤务的义务。《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第五十条规定:“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公民的国防权利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1.提出建议权
公民依法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和检举权
制止危害国防的行为,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对于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发展。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检举权,对及时发现和有效地制止、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防利益,加强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3.获得补偿权
《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获得补偿权。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在某些新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在战时和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的,不应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同时“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事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是国家对公民因国防活动受到损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请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