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这部法律将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