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
2025年10月24日
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