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可利用量中的重复计算量估算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水资源可利用量中的重复计算量估算

水资源可利用量中的重复计算量是指计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两者之间的重复计算量,主要有:

(1)山丘区因地下水增加开采而减少的已计入地表水可利用量中的河川基流量。

(2)平原区地下水的渠系渗漏和渠灌田间入渗补给量的开采利用部分,是地表水灌溉消耗后的剩余水量,与地表水可利用量重复。(https://www.daowen.com)

(3)平原区地下水的井灌回归量的开采利用部分,是地下水本身的重复利用量。

经分析计算,地表水与地下水的重复可利用量为18.1亿m3,其中,盆地平原区5.80亿m3,占32.0%;岩溶山区11.4亿m3,占63.0%;一般山丘区0.908亿m3,占5.0%。海河流域重复可利用量为8.75亿m3,占48.3%;黄河流域重复可利用量为9.39亿m3,占51.7%;各水资源分区重复可利用量见表5-12。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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