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和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一)招标信息公开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开标公开

开标时间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全权代表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出席开标会。开标时由投标人全权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情况公证,并存档备查。(https://www.daowen.com)

(三)评标标准公开

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法》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四)中标结果公开

中标人经评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和未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未中标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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