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招标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自行招标

实践中,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是并存的。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行招标的前提是“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国家计委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还对国家计委负责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提出了明确的条件和要求。上述法规、规章规定了自行招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是要有组织评标的能力,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招标人不具备这两项条件,则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从而保证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如果招标人具备上述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水利工程自行招标的具体条件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5)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6)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https://www.daowen.com)

(二)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三)自行招标的备案监督

为了防止招标人实际上不具有法定自行招标的条件而擅自进行招标,切实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制度不同于事先审批制,它要求当事人在依法决定招标的同时,将自主招标的决定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使行政机关对备案材料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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