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投标程序
一般说来,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
(一)招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标人须知;②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③技术规范;④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⑤评标的标准和方法;⑥交货、完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⑦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⑧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⑪0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⑪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⑫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⑬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做出说明,并规定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应当采用国际公认或者国内的法定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性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③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④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⑥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但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资格预审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③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④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⑤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⑦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⑧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上述资格预审应当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证明文件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预审决定。
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天。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①投标报价书;②授权委托书;③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④标价的工程量清单;⑤投标辅助文件;⑥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⑦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https://www.daowen.com)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三)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四)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如在招标人不知的情况下,该成员应当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效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报投标价格最低;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