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是对《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程序进行的具体细化。招标投标程序的编写的原则是:凡《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中有规定的,均按规定编写,其中一些具体操作细节,也是依据《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原则和一些相关规定编写的。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1)提出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现场勘查;
(9)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2)组织开标评标会;
(13)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4)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5)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6)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一)提出招标申请
招标申请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分标方案、招标方式、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评标原则和标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等,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2)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3)应急渡汛项目;
(4)其他特殊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1)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3)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4)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6)其他特殊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2)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3)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③监理单位已确定;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4)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②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③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工程项目概况;②资金来源;③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④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⑤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⑥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⑦标底的确定方法;⑧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⑪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⑪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⑫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⑬投标有效期限。
(3)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4)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5)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6)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7)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8)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应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3)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4)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5)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6)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7)评标标准与方法。
(8)投标文件格式。
(9)其他辅助资料。
(三)发布招标信息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1)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2)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3)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4)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6)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7)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8)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9)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10)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①发布资格预审信息;②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③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④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⑤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⑥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3)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4)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五)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1)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2)合同估算价3000万~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3)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踏勘现场与澄清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4)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性服务。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4)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八)接受符合招标条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https://www.daowen.com)
(1)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2)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3)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4)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5)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6)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证金;
(3)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监理大纲;
(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
(7)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
(8)近3~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
(9)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
(10)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
(1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九)组织开标评标会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做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2)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3)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4)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5)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6)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7)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2)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3)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4)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5)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6)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7)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8)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9)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逾期送达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5)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7)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9)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1)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2)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3)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4)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5)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6)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7)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8)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9)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3)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6)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7)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8)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9)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10)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2)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3)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4)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5)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8)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9)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10)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1/2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11)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12)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13)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十)确定中标人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
(2)招标情况;
(3)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4)开标记录;
(5)评标情况;
(6)中标结果确定;
(7)附件:①招标文件;②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③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④其他。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
(2)开标记录;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4)中标结果确定;
(5)附件:招标文件。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签订合同
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