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按照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原国家计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水利部具体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按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1)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③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⑥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https://www.daowen.com)
(2)流域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地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政策;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③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⑤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4)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①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②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③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