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的核准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的要求,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内容。包括:招标具体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或不进行招标的申请。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其具体范围如第二节所述。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https://www.daowen.com)
(4)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如第二节所述。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可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内容提出核准或不核准的意见。其中,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