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简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由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在合同中,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但建设工程合同又与一般承揽合同有明显区别,主要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2.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虽然合同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要求,但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行政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采取的形式享有自主选择权,但对一些比较重要的合同类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一般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即属于这种情形。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践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则可泛指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有关建设工程方面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是指供方和需方为实现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所有权转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建设工程中介合同
建设工程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和另一方为完成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活动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相对而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总承包单位)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https://www.daowen.com)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
1.建设工程合同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当事人进行这些方面的建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则需要用一定标准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以工程的造价进行划分,造价高的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低的,属于承揽合同中修缮合同等。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和市场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较强,一般均需经相应的机关批准。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其计划性尤为突出。而承揽合同市场性较强,一般由市场进行调节。国家对承揽合同的管理,一般以宏观调控方式进行,个别影响国计民生的承揽合同,则以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方式订立。
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由于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较大,而不同类型的承揽合同各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因完成建设工程项目而发生的承揽关系与传统的承揽合同有明显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为广义上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它除了与一般的承揽合同存在区别外,更有诸多的共性。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又称为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签订的程序也较一般的合同更为严格。
签订合同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整个过程、对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双方应当遵守的准则。
1.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原则
(1)合法的原则。这是订立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合同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利益目的才有保障。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意味着合同就当然地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仍然没有法律约束力。
(2)平等、自愿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合同要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更不得强迫对方同自己签订合同。所谓自愿,是指订立合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订与不订,都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决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
一个建设工程一般都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三个步骤。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
(1)总包方式。所谓总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某项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签订一个总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从勘察到施工的整个过程负责。
(2)独立承包方式。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对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对发包人分别负责,相互之间并无联系。
(3)分包与转包。所谓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4)联合共同承包方式。所谓联合共同承包方式,是指大型建设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联合承包,并且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