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澄清和终审
开标前,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会一般由7~9人组成。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占评委会1/3,其余由专家库抽取占2/3。经核定后作为评委。评委会设工作小组协助评委工作。开标之后即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人召集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举行首次会议,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明确主任评委;宣布评标纪律,要求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断绝与外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在评标之前,主任评委要组织评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及工程的概况,组织所有委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评标的过程一般要经过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初审又称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终审包括成本价的认定、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综合评价与比较等步骤。
(一)初审
评委会对投标文件做符合性审查,目的是为了从全部投标文件中淘汰那些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以免在终评阶段浪费时间和精力,即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评审的标准是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
初审以招标文件正本为准。
初审包括完整性、响应性的算术值修正有效标书的确定以及低于可能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的澄清和补正。
1.投标文件完整性检查
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包括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应递交的全部文件,例如: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投标报价书,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施工规划及监理规划,公司资格证明文件,公司近几年业绩,公司近几年施工(监理)过的类似工程一览表;准备投入到招标项目的人员简历;准备投入到工程项目的各种设备、技术装备清单等。如果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缺少一项或几项,评标委员们将无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就按废标处理。除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外,还应检查:
(1)投标书的数量;
(2)有无提交委托书;
(3)有无适当签署;
(4)投标报价书及其附录;
(5)授权委托书;
(6)投标保证金;
(7)投标辅助资料;
(8)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
2.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投标人是否属于资格预审名单中所列的单位。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是否已签订联合协议,所有成员是否已通过资格预审,且获得了投标资格。
(3)递交的投标保函金额、格式、内容和有效期、开具单位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招标人以标底衡量有效报价时,核对投标报价是否在规定的标底幅度范围以内。
(5)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有效恰当的签署。(https://www.daowen.com)
(6)投标文件是否提交了投标人的法人资格证书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受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是否提交了合格的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联合体各成员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实质性检查
检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比是否有重大偏差。存在重大偏差即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若无偏差或有小的偏差仍为有效投标文件,但在评分时应按评标标准的规定给予减分。
重大偏差是指如投标文件被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目的,或将妨碍与其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
(1)凡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填写的栏目是否全部填写,并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如投标书及其附录是否完全按要求填写。
(2)对于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数据或说明是否有修改、保留和增加,是否有附加条件。
(3)如果招标文件指明是“响应性”,投标文件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每一栏目做出回答,不得有任何修改或附加条件。
(4)如果投票人对任何栏目的规定有说明要求时,只能在原标书完全应答的基础上,可以投标致函的方式另行提出自己的建议。
(5)对原招标文件内容或形式自行做出任何修改或用括号注明条件,都会造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应作为废标处理。
4.投标报价计算正确性检查
在初审阶段不详细研究各项目报价金额是否合理、准确。仅审核报价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若出现的错误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由评委会予以改正,并让投标人签字确认。经投标人确认同意,改正后的投标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当错误值超过允许范围时,按废标对待。修正计算错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般按如下原则进行:
(1)如果有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计金额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委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计金额为准。
(3)当报价合计金额与评标委员会逐渐累计金额不一致时,应以逐项累计金额为准。
经过初审,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重新进行由高到低的名次排列。因为在初审阶段可能排除了一些废标和对报价错误进行了某些修正,这个名次可能和开标时的名次排列不一致。一般情况下,评委会对调整后的新名单中的前若干名投标文件中的有些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做好记录,在适当的时间找投标人进行澄清。
(二)澄清
评委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和终审时,都可能发现有些投标文件在某些方面的内容有含义不清,前后表达不一致,明显打印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等疑问,对投标文件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一般应经评委会讨论,并得到1/2以上委员们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送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和说明,以确认其内容。
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与投标人相一致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正式书面答复,应该有和投标文件一样的份数,在规定的时间内送给评委会,澄清问题的答复函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澄清或说明问题时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任何实质内容。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评委会要求,投标人需要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只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即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可能产生歧义、容易造成误解的内容;对投标文件中含义明确的内容,投标人不得再做出解释、阐述,评委会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某些投标人以澄清或说明为借口,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第二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只能限于投标文件已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原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允许某些投标人趁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的机会,来对原投标文件中编写不完整的地方进行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投标报价、主要技术方案(主要技术参数)、付款计划、竣工日期(交货日期)等。
(三)终审
评委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并进行澄清(如有必要)后,既进入终审阶段。终审阶段只对未被宣布无效或作废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即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的终审,评委会可在评标工作小组已对投标文件分类整理的基础上根据所要评审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所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评价,如有必要,可要求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所提出的有关疑问进行进一步的澄清或者说明,在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之后,对所有有效的投标采用有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或评分,根据投票表决或评分的结果推荐出中标候选人或确定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