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处于运动状态

运输货物除了在始发地和目的地、有时在中转地有短暂的停留外,基本处于运输过程中。

2.保险标的由承运人保管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控制,而货物运输保险中由承运人控制保险标的,承运人所采取的运输方式和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能力与货物运输的风险直接相关。

3.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货物运输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标的价值由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并以此约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作为理赔计算的基础;“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以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价值的认定,是待日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判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依据。

国际货物运输之所以采用“定值保险”,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较大,实际价值难以确定,例如货物的价格在起运地、转运地以及目的地会有不同,发生损失时价格难以确定,因此采用“定值保单”。(https://www.daowen.com)

4.保险责任期间采取航程保险

航程保险有别于时间保单。航程保险是指保险单的效力仅作用于某一段航程,并指明起运港及目的港,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航程开始时起,至航程结束时为止。时间保单是指以某一特定期间作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间。货物运输保险中使用这类保险单的不多,通常船体或一般财产保险才会采用时间保险单。

5.被保险人的可转让性

一般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物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包后依法变更契约,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货物运输保险所保障的标的物是货物,其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保险单也随货物风险利益的转移而自由转让,所具有的保险权也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6.国际性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协助国际物流作为主要任务,因此涉及国际性也在所难免,从保单文字、契约格式与条款,以至于法律及其实务的使用,都具有国际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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