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物流中的货物大多远涉重洋,长途跋涉中存在着较大风险,为了减轻风险带来的财务负担并促使贸易能顺利地进行,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通过投保运输险,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因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货主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经营,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的发展。
货物运输保险中有三个元素:保险人、货主与运送人;
三者的关系如图8-3所示:

图8-3 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其所使用的运输方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货物运输保险角度看,可以将常见的运输方式概括为:
①海运—船舶;②空运—飞机;③邮包(海、空运)—经邮局或快递运送;④内陆运输—火车、货车、集装箱车、飞机;⑤海陆空运输—船舶、火车、货车、集装箱车、飞机。
对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均有其相对应的货物保险条款,承保各种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危险。凡以船舶、飞机、汽车、火车等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商品、行李均可作为保险标的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各种附加险。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补偿性契约行为,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非对一切风险都予以承保,也不是对所有损失都予以赔偿。为了明确责任,保险公司将承保的各类风险和由这些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都在其各种不同的险别条款中加以规定。因此,国际物流保险中的“风险”和“损失”有特定的含义,只有首先弄清二者的内容,投保人才能正确理解各种险别的责任,而后方能有针对性地办理投保业务。
1.可保风险
风险(Risk)一词常被用在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包责任范围的条款之中,是指人们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按其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https://www.daowen.com)
纯粹风险(Pure Risks)又称静态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例如国际物流运输中航行的海轮发生触礁,船东和货主只会遭受经济损失而决不会有利益可言。
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s)又称动态风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如股市的不确定性既可能给股东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这种风险带有一定的诱惑性,可能会使某些人为了获利而甘冒可能损失的风险。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s)或称可保危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接受承保的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非投机性的。投机风险一般是不被列入可保风险之列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仅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属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
第二,损失必须是可用货币计量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转嫁的风险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都是以一定的货币量计算的。
第三,必须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有可能因这种风险的发生而导致损失的,即只有那些有发生可能而事先又无法知道它是否一定会发生以及发生后会遭到何等程度损失的风险,才需要保险和能使保险人接受承保。
第四,必须是意外发生的。意外的风险损失是指并非必然发生和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机器设备折旧等现象是必然发生的,还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均不属于保险人的可保险的责任范围。
第五,必须有大量标的均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一种风险只会导致轻微损失,那么就没有必要通过保险求得保障。再者,保险需要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例如一种风险只为个别或者少数标的所具有,那么缺乏这种基础,保险公司也就无法利用大数法则计算危险产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从而难以确定保险费。
2.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叫保险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利益。只有具有真正利益的人才有权利对标的物进行保险。如果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被保人并未受到任何利益影响,那么他就不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没有资格凭保险单据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在海运货物保险中,货物的所有人、承运人和其他与货物有实际利益关系的人都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也就是说,货物本身价值、运费、保险费、预期利润、卖方利益、佣金等都可作为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