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证与报关期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报关单证与报关期限

经海关审查批准予以注册、可直接或接受委托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的单位叫“报关单位”。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需在规定的报关时间内,备有必需的报关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1.报关单证

海关规定,对一般的进出口货物需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它是海关验货、征税和结关放行的法订单据,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汇总统计的原始材料。为了及时提取货物和加速货物的运送,报关单位应按海关规定的要求准确填写,并需加盖海关备案的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的印章签字。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凡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都必须交验外贸管理部门(包括经贸部、经贸部属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及各地经贸委、厅、局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还应交验有关的批准文件。

(3)提货单、装卸单或运单。这是海关加盖放行章后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4)发票。它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报关时应递交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https://www.daowen.com)

(5)装箱单。单一品种且包装一致的件装货物和散装货物可以免交。

(6)减免税或免检证明。

(7)商品检验证明。

(8)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

2.报关期限

《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罚款,征收滞报金。如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货物可由海关提取变卖。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海关可视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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