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国际物流的监控
海关是国家设在进出口境口岸的监督机关,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国际交往中,海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通过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国家进出口政策、法律、法令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的权利。
198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是现阶段我国海关的基本法规,也是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除了法律依据,海关对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正常的商务单据。接受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制度是海关货物监管的基本制度。
1.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程序
海关依照国家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执行实际监督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包括接受申报、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结关放行四个基本环节,而相对应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报关程序是:申请报关、交验货物、缴纳税费、凭单取货。
一般货物进出境管理程序如图8-4所示:

图8-4 一般货物进出境管理程序
(1)申报。申报也可理解为狭义上的报关,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可以书面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申报与否,包括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走私与非走私的重要界限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出口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如下:
a.进口须接到进口提货通知,出口须备齐出口货物。
b.委托报关者须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须接受报关委托。
c.准备报关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装)货凭证(或运单、包裹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和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预备单证是指供海关认为必要时查阅或收取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
d.填制报关单及其他报关单证。
e.报关单预录入,指在实行报关自动化系统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报关单位或报关人将报关单上申报的数据、内容录入电子计算机,并将数据、内容传送到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工作。
以上工作办妥后,便可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报关工作就开始了。
(2)审单前物流监控。其流程如图8-5所示:

图8-5 审单前物流监控流程图
(3)查验监控。进出口货物在通过申报环节后,即进入查验环节。海关查验(Inspection)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分、原产地、或无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确定是否与订单货物相符,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并为今后的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批准免检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查验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果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应当事先报请海关同意,海关按规定收取规费。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和提取货样。
海关确认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其流程如图8-6:

图8-6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流程
(4)征税。(https://www.daowen.com)
a.关税征收的过程
按照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8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征收税款总额1%的滞纳金;对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纳税人的存款内扣除。
关税征收的过程是税则归类、税率运用、价格审定及税额计算的过程。
其一,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将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其二,税率的运用。主要税种、税率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商品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等;按进口国别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滑准税等;按进口国别可分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其他税率还有: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税率。
其三,完税价格的审定。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其四,税费的计算,主要可采用以下方式:
实行从价税率时,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实行从量税率时,关税=关税量×关税税率;实行其他税率,参考海关进出口税则。
进口环节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b.关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6、57条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放行监控。经海关查验放行的合法进出口货物,应报关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要求,可以取得《进(出)口货物证明书》,它是证明某些货物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文件。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在办理各种对内、对外业务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证明其货物是进口的或已经出口的,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是为了方便货物所有人。通常海关办理放行手续有以下两种方式:
a.签印放行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清应纳税款和有关费用,海关官员应在有关进出口货运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进口货物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货进境;出口货物凭以装货启运出境。
b.销案
按照担保管理办法的进口货物或者暂时进口货物,在进口收货人全部履行了承担的义务后,海关应准予销案。这意味着取得了海关的最后放行。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取得或转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
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乙海关监管开始。其流程如图8-7所示:

图8-7 海关继续监管流程图
(6)审单后物流监控。其流程如图8-8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