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适应福建省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且层数不超过4层的室内商业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
1.0.3 室内商业步行街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