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4.0.1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小于9m。
4.0.2 步行街沿步行街街道的长度方向应至少有一个长边可用作消防扑救面。
4.0.3 步行街的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时,步行街首层两侧商业经营场所相对面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二、三层两侧商业经营场所相对面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步行街的建筑层数为4层时,步行街首层两侧商业经营场所相对面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其他各层两侧商业经营场所相对面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0.4 步行街街道及其上空两侧的廊道和天桥(含端部)上不应设置任何房间、商业经营场所或娱乐设施;共享空间的端部外墙上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相应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4.0.5 步行街街道以上各层由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外边线及共享空间端部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内的楼板开洞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街道地面面积的37%;各层楼板洞口上下垂直贯通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街道正上方二层楼板开洞面积的80%。
4.0.6 步行街街道上空的天桥应均匀分布,每个天桥应有至少三分之一的桥面宽度不大于4m;端部天桥的宽度不应大于6m。
4.0.7 消防控制室应布置在靠近建筑外墙的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在疏散门的外侧门扇上应设置明显标志。
4.0.8 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步行街内;确需与步行街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布置在首层、二层;
2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场所进行分隔;
3 确需与步行街连通时,该活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仅允许开设一个连通口,且该连通口不得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连通口处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6m2的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且净宽不应大于1.8m。防火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并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4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均应直通室外;
5 场所内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墙面和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窗帘、幕布和座椅等家具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0.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电影院不应设置在步行街内;确需与步行街组合建造时,应按歌舞娱乐类(包含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桑拿浴室等)、游艺类(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观影类(电影院)三类功能分区域分别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功能必须集中布置在1个区域内,且各类功能区域均应靠外墙布置;
2 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均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电影院的观众厅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3 确需与步行街连通时,每个区域仅允许开设一个连通口,且歌舞娱乐类、游艺类区域的连通口应符合本标准第4.0.8条第3款的规定,观影类区域的连通口应符合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
4 每个功能区域应至少设置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且每个防火分区的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应少于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均应直通室外;
5 各类功能区域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0.8条第5款的规定。
4.0.10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内应单独设置供人员值守、器材装备存放的微型消防站站房,值守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m2、器材装备存放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m2,且宜靠近消防控制室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