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消防给水
6.1.1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根据区域水源或供水条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消防水源。消防水源、水量、水质及供水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消防标准的要求。
6.1.2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室内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和高位消防水箱等供水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内。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和供水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且高位消防水箱的最小有效容积不应小于50m3。
6.1.3 步行街内各楼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当有一个信号发生后,即应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6.1.4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箱不应嵌入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防火玻璃墙内,不应降低建筑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
2 设置在人员疏散通道上的消火栓箱及阀门宜采用暗装,消防管道宜采用暗敷方式,不得减少通道的疏散净宽度或影响人员通行安全;
3 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保证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且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应不小于13m。消火栓箱内应同时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6.1.5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内除不宜用水灭火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内各场所,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对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电影院观众厅,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2,喷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m;对于自选商场售货区、商储区等场所,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根据层高、储物高度、危险等级、贮存方式等条件综合确定;
2 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除厨房区域采用79℃外,闭式喷头的动作温度宜为68℃;
3 步行街街道及以上各层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的防火玻璃墙,应在防火玻璃墙外侧1.5m范围内的吊顶处增设洒水喷头;
4 步行街街道及以上各层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设置橱窗时,橱窗内应设置灭火洒水喷头和防护冷却洒水喷头,两种喷头应交叉布置,且两种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1.8m,当无法满足间距要求时,应采用竖直安装的挡水板分隔,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挡水板应安装在喷头之间的中心位置;
2)挡水板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并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
3)挡水板宽度不应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50mm;
4)挡水板顶面应高出直立型喷头溅水盘50mm~75mm;
5)挡水板底面应与下垂型喷头溅水盘平齐。
5 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的灭火洒水喷头与防护冷却洒水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900mm;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除由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外,应增加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当有一个信号发生后,即应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6.1.6 步行街的共享空间及与其组合建造其他场所的中庭内净空高度大于18m的区域,应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置、设计参数、控制操作、安装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7 用于保护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独立的湿式系统,自湿式报警阀后的管道应与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系统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要求;
2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防护冷却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普通边墙型喷头或窗式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动作温度宜为68℃,系统工作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1MPa;
3 系统用水量应按喷水强度、作用长度和喷水延续时间经计算确定;
4 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
5 系统的作用长度应按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防火玻璃墙最长商铺实际长度的1.5倍计算,且不应小于30m;
6 设计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分隔部位所需耐火极限,且不应小于1.00h。
6.1.8 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洒水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处应设置吊顶,吊顶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
2 喷头应设置在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防火玻璃墙内侧的吊顶下方,且不应低于防火玻璃的上檐,溅水盘距离吊顶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3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0m,且不应小于1.8m,水平距离防火玻璃墙不应大于300㎜;
4 当防火玻璃墙采用不小于90°的平面夹角时,在该墙体转角处两侧4.0m范围内均应设置窗式快速响应喷头,转角处喷头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3m;
5 当防火玻璃墙采用平面玻璃折线拼接时,每块玻璃均应对应设置窗式洒水喷头,且洒水喷头宜居中布置,水平距离防火玻璃墙不应大于300mm,喷头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