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安全疏散

5.2 安全疏散

5.2.1 步行街街道的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步行街街道长度方向应在街道一侧设置净宽度不小于6m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间隔不宜大于60m。疏散走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实体墙,且隔墙上不应开设商铺门或变配电室的门,其他房间或管井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当疏散走道的转角处宽度不大于2m的范围内必须采用玻璃墙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

2 当步行街街道有多个不同标高的地面时,每个标高街道由街道尽端的出口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疏散走道的出口所组成的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5.2.2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的疏散楼梯均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必须通过步行街街道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地下、半地下室车库外,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通过步行街街道进行疏散的疏散楼梯的计算总疏散净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设计总疏散净宽度的30%;

2 通向步行街街道的疏散楼梯的出口门至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5.2.3 步行街公共区域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步行街街道、各楼层廊道等公共区域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25人/平方米计算。

5.2.4 除地下、半地下室外,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不应与步行街共用疏散楼梯。

5.2.5 步行街首层内任一点至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街道以上各楼层的商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5.2.6 除步行街街道及其以上各楼层共享空间两侧廊道、天桥及本标准第5.2.1条第1款规定的疏散走道外,步行街内设置的其他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实体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2.7 步行街内的疏散楼梯间出入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