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格与水费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
1.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管理权限的改革情况
按照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规定,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管理权限是国务院统一制定水价办法,确定水价的核定原则。具体价格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确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根据当地水利工程供水实际,对现有水价确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了改革。将水价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以上的物价主管部门,有些省还对一些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管理的“五自”工程和已经产权制度改造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由供用水双方民主协商定价。各地对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权限的改革,是在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下进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2.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权限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由于灌区支渠或半渠出水口以下的末级渠系大多为基层政府自建自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水价管理权限不明确,没有明确的定价政策,实践中,多采用估算的方法定价。这种水价管理方式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使得目前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秩序混乱,随意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严重。
乱收费、乱加价挤占了合理的水价调价空间,不仅影响了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还加重了农民负担,成为水价改革“瓶颈”。(https://www.daowen.com)
针对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秩序混乱的现状,许多地方积极推进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改革。主要做法有:一是实行政府定价到户;二是实行政府最高限价;三是实行用水者协会民主定价。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方,末级渠系的供水价格大多由农民协商定价。这些做法,明确了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权限,规范了定价原则,简化了收费程序,避免了中间环节的加价和水费截留,有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收到很好的效果。
3.水费计收方式的改革初见成效
(1)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式的改革。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通常由管道或渠道直接供给工厂和自来水公司,水费计收根据供水量直接向用户收取。根据调查问卷统计,水利工程非农业水费平均实收率在90%以上。非农业用水水费计收的核心是准确计量。为了做到准确计量,大部分水管单位能够强化计量手段,在管道或渠道上安装超声波流量器或其他量水设施进行计量。
(2)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式的改革。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费以往多是采用“计收实物”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计收方式,水价随粮食价格的起伏而波动。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使得农业用水价格水平不升反降。以湖南为例,1990年确定水费标准为每亩9~13公斤稻谷,当时稻谷价为160~200元每100公斤;2000年和2001年平均只有90~110元每100公斤。以粮计征有悖于现行的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政策,加大了水费征收成本和征收难度。
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计量设施,计量到户难以实现,多数灌区在最终向农民收取水费时仍然实行按亩均摊的方式,这种计费方式不但不能调动农民节水的积极性,反而助长了水资源的浪费。
针对上述农业用水水费计收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进行了如下改革:一是实行水费计收“货币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充分体现商品价值交换的属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使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比较稳定;二是实行按供水量计收水费,这种计费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农户节水意识,减少了水资源的浪费;三是实行按合同计收水费。按合同计收水费是供用水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供水合同,水管单位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量供水,用户则依据合同按时缴纳水费的一种计费方式;四是改变原来普遍采用的委托乡镇代收中搭车收费、截留挪用严重的状况,实行了开票到户和委托农民用水者协会代征的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