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的问题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有些企业领导只看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影响,以牺牲环境来换取企业利益。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只要能完成主体工程任务,其他什么生态环境、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一概不管,不主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即使编了方案也不积极实施,后果非常严重。目前松辽流域在建的省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18项,其中就有12项至今还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了方案的,“三同时”制度执行的情况也不尽人意。都在一个法律法规的制约下,都在一个大环境下,为什么有些部门能按水土保持法的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而有些部门以种种借口不遵守法律,不按要求编报方案,这就反映出了有关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问题。
2.行政干预比较严重
有些地方政府领导没有任何约束地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权大于法的现象比较严重。在目前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开发建设项目发展速度非常快,尤其是公路建设,其资金来源多数是靠贷款和自筹解决,经费来源比较困难。在此情况下,个别政府领导就针对某一开发建设项目召开一个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不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各部门积极支持,一切有关费用全免,因此有些部门以此为理由,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3.宣传不到位(https://www.daowen.com)
有些政府和企业领导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不足,贯彻《水土保持法》的严肃性不够,这是因为他们不真正了解水土保持工作,不清楚《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霍林河煤矿在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批后,由于设计生产能力变化,水土保持工程也随之变化,但没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就自主实施。另外,在检查黑龙江省交通部门时发现,他们根本不知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规定,即使知道一些,理解的也不正确,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这就要求我们水土保持部门想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向领导、向企业、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提高他们的水土保持意识,自觉遵守《水土保持法》。
4.企业把恢复治理责任转嫁给地方和群众
有些企业在开发建设后不想承担恢复治理责任,把责任和矛盾转嫁出去。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地点采石、取土,而是向当地村、社和老百姓买石买土。他们以为既然土石料是买的,企业就可以不负责治理取料造成的水土流失,应该是谁破坏谁治理。因此造成地方和老百姓为了经济利益随处取土、采石,没有规划地点,破坏后一走了之,给水土保持监督部门造成了很大困难和麻烦。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容许的,因为法律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转嫁。
5.沟通配合不够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与企业沟通配合不够。水土保持部门应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尤其是对那些大企业,要针对他们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帮助的地方,及时协助解决,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内蒙古自治区的绰勒水利枢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后不知道呈报程序;黑龙江省交通厅不知道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范,非要等水利和交通的新范本出台后再编方案;辽宁省丹本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不了解水土保持业务,水土保持措施不得当,实施后没有起到保持水土的作用,这些问题都是沟通和配合不够造成的。二是水土保持部门与其他行业和部门的配合不够。如黑龙江省所有公路建设都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已经开工建设了。在检查中他们说:“《水土保持法》只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有水土保持方案,而我们的环评报告已经被批准,无须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他们不知道需要先编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土保持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编制环评报告。实际问题是在没有事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通过审批的情况下,他们报给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竟然被批准了,这使我们的工作非常被动。如果我们能和环保部门密切配合,环保部门对没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不予审批环评报告,我们的工作就好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