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内涵
一般认为,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团体和私人机构等为补充的供给主体,以为公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一系列有关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机制、服务政策等制度安排。[1]养老公共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密切关联老年民生事业和共享发展的状况,直接反映社会养老政策稳定器作用发挥的成效。从整体上讲,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从力量的来源和属性区分,这一养老服务体系可分为家庭养老服务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后者主要体现为养老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社会对养老服务有支持意义的各种制度、政策、机构等方面所构成的系统。该系统是在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日趋弱化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的,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的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养老公共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并非是剥离的,相反,二者的渗透融合将是养老服务的发展趋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