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保障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经费
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利用集体资源让渡获取收益作为经费是多渠道保障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经费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来自政府机构层面的拨款依旧是最直接保障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经费的方式。很多村并没有条件将空闲的资源让渡给老年协会进行自主管理以获得收益用于老年协会经费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村“两委”应当拨给农村基层老年协会部分资金当作经费,各镇(乡、街道)财政对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经费给予一定的拨款补助,并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中来。同时,国家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补助力度,增加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预算部分,把农村老年事业的投入,摆上与农村粮食直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助等相同的重要位置,从国家财政层面上保证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经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