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证和禁忌证
2003年3月,美国FDA批准EECP用于治疗以下疾病:①稳定型心绞痛;②不稳定型心绞痛;③急性心肌梗死;④充血性心力衰竭;⑤心源性休克。
1.EECP适应证
(1)慢性心绞痛,左心室功能尚可,有1~2支冠脉病变,而左主干及前降支近端无阻塞,估计血管重建不可能提高存活率,EECP可以作为重建术以外的另一项选择。
(2)单支或多支冠脉有严重、弥漫病变,搭桥难以找到适当的部位;用多个小支架做血管腔内成形术亦困难者,可考虑EECP治疗。
(3)估计搭桥术不能降低其病死率,PCI成功率也不高者,可考虑EECP治疗。
(4)血管病变不严重,血管重建似无必要或不可能,而单纯药物又不能满意控制症状者,宜行EECP治疗。
(5)有慢性心绞痛,但造影显示冠脉病变不严重,无大面积心肌缺血,可以先试做EECP治疗。
(6)历经1次或多次血管重建术,但心绞痛仍反复发作,这类患者采用EECP治疗为数最多。据统计占全美接受EECP患者的85%以上。
(7)为预防PTCA/CABG后再狭窄,重建术后可采用EECP预防。
(8)医生和患者的意见:医生发现EECP能有效地改善缺血负荷,用以推迟或避免做血管重建术;患者想减少药物的使用,或想避免做血管重建术,或为了改善心功能,提高生活质量,而选择EECP治疗。
(9)脑动脉硬化、脑血栓形成、脑动脉栓塞、震颤麻痹、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眼底动脉栓塞、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脉络膜病变、视神经萎缩。
(11)突发性耳聋。
(12)胰动脉硬化供血不足所致糖尿病。
(13)肢体动脉栓塞。
(14)因其他动脉硬化及血液循环障碍所引起的缺血性病变后遗症。
(15)体育运动性疲劳、肝炎、康复与保健。
2.EECP禁忌证(https://www.daowen.com)
(1)中至重度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
(2)夹层动脉瘤。
(3)显著的肺动脉高压。
(4)各种出血性疾病或出血倾向,或用抗凝剂,INR>2.0。
(5)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
(6)活动性静脉炎、静脉血栓形成。
(7)反搏肢体有感染灶。
(8)未控制的过高血压(>170/110mmHg)。
(9)未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频发过早搏动,但房颤患者仍可获益;严重的左心衰竭。
(10)活动性脑出血、腹水。
(11)肺栓塞及中程度以上的肺心病,特别是右心衰竭时,反搏可能增加回心血量,加重右心负荷。
(12)有血管或其他部位不便受压的疾病患者。
(13)严重的下肢动脉闭塞性病变。
(14)妊娠。
3.注意事项
(1)血压时170/110mmHg,应预先将其控制在140/90mmHg以下。
(2)伴充血性心力衰竭者行反搏治疗前,病情应得到基本控制,体重稳定,下肢无明显水肿,反搏治疗期间应密切监护心率、心律、血氧饱和度(SpO2)等生理指标。
(3)心率120次/min,应控制在理想范围内(不超过100次/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