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九
教育部关于推进临床
医学、口腔医学及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教学〔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政治部,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教育规划纲要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要求,为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现就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